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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初字第25号

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略)-X号。身份证号:x。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09年9月2日向某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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