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又名郑某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底,被告人秦某某、郑某购买卢氏县X镇X组村民董小锁位于卢氏县X镇X组的刺槐树,并于2008年12月13日以郑某的名义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其采伐自用材0.66立方米。2008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郑某雇佣他人进行采伐。后经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其实际采伐林木91棵,折合立木材积15.9459立方米,超出许可证采伐立木蓄积15.2859立方米。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斌、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董××、陈××、余××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郑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砍伐其购买的林木15.28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陈金斗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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