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与被上诉人雷某己、阮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甲,又名雷某凯,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女,1933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丙,又名雷某琦,男,1945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丁,又名雷某,男,1945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戊,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己,男,193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女,1931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与被上诉人雷某己、阮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雷某己、阮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拆除擅自垒筑的阻挡其通行的墙体,停止侵权行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二原告与五被告系邻居关系,二原告的房屋及院落在五被告院落的北面,二原告院落的西面是南阳市公房管理处公房,现由和平旅社租用。在1958年以前,二原告向西通行,由于历史原因,原告西院房屋被收归国有,南阳市公房管理处不再让二原告向西通行。大约从1958年开始,二原告一直向南从五被告院内通行。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前后,二原告相继开始翻建房屋,由于五被告不让二原告从向南的出路搬运建筑材料,二原告遂与西院和平旅社协商,在原告房屋西部开了一个临时通道,从西院和平旅社院内进料。二原告房屋翻建完成后,2008年4月,五被告未与二原告协商,即在二原告向南的出路上用灰砂砖垒起一道长约1.3米、高约2米的墙体,与原有界墙相连,后在靠该墙体南面堆放了柴瓦,将二原告向南的出路完全堵住。二原告无奈,遂暂时向西从和平旅社院内通行。现原告西院的房屋所有人即南阳市公房管理处称其院落内“无雷某出路”,不同意二原告向西从南阳市公房管理处(和平旅社)院内通行。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互为邻居,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邻里纠纷,不应给对方造成不便。二原告向南从五被告院落通行已有五十年左右的历史,二原告向西通行仅是为建房方便而临时设置的通道,况且二原告房屋建成后其西院房屋的所有人南阳市公房管理处已不再同意原告向西通行,因此二原告向南从五被告院落通过的出路是其唯一出路。五被告将原告向南的出路垒墙堵住的行为违反了不动产相邻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原告向南的通行权利,侵犯了二原告的出路权。五被告应拆除擅自垒筑的原告向南出路上的墙体,清除所堆放的柴瓦,停止其侵权行为,恢复二原告向南从五被告院落内通行的出路。原审法院判决:被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停止侵权行为;限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垒筑在原告雷某己、阮某某两家向南出路上的墙体,清除堆放在该墙体南面的柴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被告负担。

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向西通行是其应有的出路且一直畅通,不是为建房方便而临时设置的通道;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之间原有界墙,因下雨倒塌,上诉人将倒塌界墙垒上并不侵犯被上诉人权利;原审程序不当。

被上诉人答辩:向西通行是为建房临时设置的通道,被上诉人的出路应向南,上诉人擅自垒墙阻挡被上诉人通行属侵权行为,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应向南通行。2、上诉人在双方房产相邻处垒墙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通行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958年以前,被上诉人确实向西通行,但由于历史原因,被上诉人西院房屋被收归国有,南阳市公房管理处不允许二原告向西通行,之后被上诉人一直向南从上诉人院内通行,至双方发生争议时,被上诉人已向南从上诉人院内通行约五十年,因此,向南通行已取代原来向西通行成为被上诉人的出路。上诉人作为南院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上诉人利用其土地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双方房产之间虽原有界墙,但1958年以后,随着界墙的倒塌和被上诉人向南通行,界墙的功能已不复存在。现上诉人重新垒墙堵住被上诉人向南的出路,违反了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阻碍了被上诉人向南的通行权利,应停止其侵权行为,恢复被上诉人向南通行的出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尤扬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小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