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辨护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辨护人麻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8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刘双林、赵建锋(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到卢氏县盗窃摩托车,同年11月28日下午14时许,刘双林携带作案工具乘坐赵建锋租借的一辆豫x号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被告人杨某某骑摩托车,三人一起到卢氏县城。到卢氏县城后,被告人杨某某、刘双林、赵建锋窜至卢氏县财政局院内将郭强一辆价值5330元的牌号为豫x的黑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厢内,后赵建锋在货车旁等待,被告人杨某某和刘双林窜至卢氏县X镇将瞿波一辆价值6886.09元的牌号豫x的黑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被告人杨某某和刘双林又窜至卢氏县林业局家属院内将姬建新的一辆价值3616.9元的牌号为豫x的银灰色豪爵125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此后被告人杨某某、刘双林窜至卢氏县民政局对面将张风武的一辆价值5397元牌号为豫x的蓝色本田125摩托车盗走,接着二人窜至卢氏县商贸城一网吧门口将周林波一辆价值6109.36元牌号为豫x的红色建设雅马哈125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车内。作案后,刘双林、赵建锋驾驶货车在卢氏县杜关收费站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走。经鉴定以上被盗车辆共价值x元。案发后,所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与陕县X镇X村农民刘双林(已判刑)、灵宝市X乡X村农民赵建锋(已判刑)预谋到卢氏县盗窃摩托车,同年11月28日下午2时许,刘双林携带作案工具,赵建锋租借一辆豫x号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被告人杨某某自备一辆摩托车装入厢式货车,三人窜至卢氏县城后,被告人杨某某同刘双林、赵建锋先窜至卢氏县财政局院内,将该局职工郭强的一辆价值5330元牌号为豫x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厢内,尔后,赵建锋在货车旁等待,被告人杨某某同刘双林窜至卢氏县X镇东关将卢氏县X镇X街坊X号居民瞿波停放在院门口的一辆价值6886.09元牌号为豫x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被告人杨某某与刘双林又窜至卢氏县林业局家属院内将租住在此的卢氏县X镇X村民姬建新的一辆价值3616.9元,牌号为豫x的银灰色“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此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刘双林又窜至卢氏县民政局对面“印象美”照像馆门前,将卢氏县X镇X街坊居民张风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5397元牌号为豫x的蓝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接着刘双林与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卢氏县商贸城一网吧门前将卢氏县X乡X村民周林波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6109.36元牌号为豫x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盗走转移至货车内。作案后,刘双林、赵建锋驾驶货车在返回灵宝,途经卢氏县杜关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带的摩托车逃走。以上被盗摩托车共价值x元。案发后,所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200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义马市X街“胖子”网吧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犯刘双林供述:
在卢氏县偷车的前半月有一天,赵建锋、杨某某都给他商量说到卢氏偷车,他带了偷车用的“T”型工具,他们将杨某某的雅马哈125型摩托车装到赵建锋开的箱式货车上,到杜关杨某某下车骑上摩托车在前面探路,他与赵建锋在后面开车走,两车距离不远。到县城偷第一辆车时,大车停离那个院有二三十米远,杨某某骑车进到那个院内,他与赵建锋走着进去一直走进楼下大厅内,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辆雅马哈,他去偷车,杨某某在车上不远处,赵建锋往外走,他将车撬开偷走了,他们三个人将摩托车抬到车上。后来赵建锋在停货车的地方等,他坐杨某某的摩托车去偷车,就这样偷一辆装一辆,每次三个人都一块装车。五辆车他亲手撬了四辆,最后一辆车是杨某某撬的。他们想趁下班时过收费站,到杜关收费站他们被警察挡住了,杨某某骑车跑了。
2、失主郭×陈述:
2008年11月28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他在卢氏县财政局大院停放的摩托车被盗了,车是黑色建设雅马哈x-2,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
3、失主瞿×陈述:
2008年11月28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的黑色建设雅马哈x-2停放在东关二街坊X号自家院门口被盗了,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
4、失主姬××陈述:
2008年11月28日下午5点多,他的一辆银灰色铃木125型摩托车在卢氏县林业局家属院门口被盗,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
5、失主张××陈述:
2008年11月28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的一辆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停放在卢氏县民政局对面印象美照相馆门口被盗,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
6、失主周××陈述:
2008年11月28日下午19时左右,他骑朋友的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x-3停放在卢氏县温州商贸城一网吧门口被盗,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
7、证人陈××证明:
2008年11月28日早上八九点钟赵建锋到他家说借他的厢式货车用一下晚上就送回。到了晚上赵建锋没有还车,电话也打不通,后赵建锋妻子说车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了。他的车牌号是豫x。赵建锋他们偷车的事自己不知道。
8、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
车牌号豫x黑色建设雅马哈,价值5330元;
车牌号豫x黑色建设雅马哈,价值6886.09元;
车牌号豫x银灰色豪爵,价值3616.9元;
车牌号豫x蓝色本田,价值5397元;
车牌号豫x红色建设雅马哈,价值6109.36元;
以上五辆被盗摩托车总共价值x元。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
被盗五辆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10、本院(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
同案犯刘双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x元;同案犯赵建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x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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