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6097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长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双方缺乏了解。2003年9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取名王某,现年四岁。由于双方婚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而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不是草率结婚,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夫妻和睦,感情一直较好。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电话录音一份,以此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时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婚生子的基本情况。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许昌大成公司漯河工地承包人付军亭证言一份、刘玉琴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结合庭审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此类证据,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又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长更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