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路X号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邢惠敏、李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某某,2008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汽车户名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孙某某将自有车辆(牌照号为京G/x)入户到原告名下,车辆由被告孙某某占有、使用、收益;协议有效期为3年;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孙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交纳各种规费,逾期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加收应交费额50%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孙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费义务,自2008年10月起某今没有交纳养路费。2008年11月4日车辆保险到期后没有办理续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用。被告孙某某的违约行为给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的原告带来了经营风险,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此,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书;2、将挂靠车辆(京G/x)过户至被告孙某某名下,并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3、被告孙某某承担违约金1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汽车户名挂靠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

被告孙某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9月23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孙某某为乙方签订了汽车户名挂靠协议及交费告知书。约定乙方购跃进汽车1辆,车辆牌号京G/x入户到甲方名下,其车辆由乙方使用。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08年9月23日起某2011年9月22日止。每年每辆车交纳户名使用费500元。乙方必须按下列日期向甲方交纳各种规费:养路费交费截止日期为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车船使用税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运管费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机动车辆保险费交费截止日期为保险到期前10日内,户名使用费交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0日前。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按时交纳各项规费,逾期交纳,按日加收应交费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加收应交费额的50%的违约金。如3个月以上仍未交纳各项规费、滞纳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停办一切相关手续,并将车辆收回处理,并按本协议第十二款违约处理。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户名,必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终止本协议,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其过户费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但被告孙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2008年10月起某养路费,以及未办理续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系自愿签订汽车户名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孙某某理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其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并将车牌号为京G/x跃进汽车过户至被告孙某某名下,并承担车辆过户的各项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违约金1万元系双方协议中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于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汽车户名挂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除;

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自行将车牌号为京G/x跃进汽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具体期限依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为准),并承担车辆过户的各项费用;

三、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北京吉奥福通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士刚刚审判员邢惠敏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