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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A(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略)。

被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B(略)事务所(略)。

原告俞某诉被告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于200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向其借款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人民币292,500元、偿付违约金20,000元、(略)费5,286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的20%年息计算);两被告若不能偿付上述款项,原告依法对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某房产行使抵押权,依法进行拍卖受偿。

两被告对本案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2日,被告周某与原告签订房屋抵押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242,000元;借款日期自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2月12日;被告周某将本市松江区某抵押担保;若被告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其财产归原告所有,并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等。同月12日,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受理日期为2006年7月17日,核准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债权数额为242,000元。

2006年7月16日,被告蔡某向原告借款60,500元,被告蔡某承诺还款日期为2007年2月12日。

2007年7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确认两被告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共向原告借款292,500元;两被告承诺于2007年9月30日前还清;若届时不能清偿,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年息20%计付利息;两被告以本市松江区某抵押担保;若两被告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除承担相应的利息外,还须承担违约金20,000元及其诉讼费、(略)费等相关费用。

另查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记载,本市松江区某产权人为被告周某;上述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另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债权数额为668,000元,设定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受理日期为2006年3月16日,核准日期为2006年4月3日。

再查明,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周某为其委托代理,支付了(略)费5,286元。

上述事实,房屋抵押借贷合同、借条、还款协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聘请(略)合同、(略)费发票、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某所订房屋抵押借贷合同中约定,“若被告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其财产归原告所有,并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抵押借贷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原告与两被告签的还款协议虽约定对借款292,500元的债务以房产为抵押担保,但对债务中的50,500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部分抵押不生效。现本市松江区某房屋向两个债权人抵押,应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抵押登记在先,故由其优先受偿,而后才由本案原告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某借款292,500元。

二、被告周某、蔡某若在上述履行期内未归还原告俞某借款242,000元,则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周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房产,所得价款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优先受偿(数额不超过668,000元),余款由原告俞某受偿(数额不超过242,000元),超过部分归被告周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蔡某继续清偿。

三、被告周某、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俞某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周某、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俞某(略)费损失5,286元。

五、被告周某、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某利息(以292,500元为本金、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20%年息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65元,减半收取3,082.50元,由被告周某、蔡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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