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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庭前调解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郑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湖北宜昌人,株住(略)。

被告叶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田心北山。

审:原告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今天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江山进行调解,代理书记员常宏华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你何时与被告结婚

原:我与被告登记结婚于1982年10月结婚。

审:被告,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原告,你与被告结婚后,是否生育小孩

原:于X年X月X日生于一子叶某文,现年18随,在株洲市第三职业学校读书。

审:被告,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原告,谈一下你起诉请求离婚的理由。

原:因为我与原告的感情已破裂,没法再继续生活下去。

审: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组织进行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

被:不同意,我不愿意离婚。

审:原告,你对于被告的想法有何意见

原:我同意给予被告一点时间来挽回感情和婚姻,但是若原告觉得这段婚姻仍无法挽回的话,我还是会坚决要求离婚。

审:原、被告,诉讼费怎么承担

原:由我承担。

被:由原告承担。

审:原、被告,还有无其他争执

原:无其他争执了。

被:无其他争执了。

审:双方均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就不再开庭审理了。本院将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本案因系调解离婚案件,原、被告调解和好后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原:好。

被:好。

调解协议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

代理审判员:江山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到庭当事人: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人,株洲市X区田心北山一村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九方装备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原告郑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叶某自愿和好;

二、原告郑某给予被告叶某挽回感情机会,若原告郑某认为此段感情确实无法挽回,仍将向被告叶某主张离婚;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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