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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知字村委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449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知字村委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岳成忠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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