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200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和丈夫于××发生口角,李某某想到以前经常和丈夫、公公生气,感觉日子没法过了,就产生了跳楼自杀的念头,又担心死后女儿活在世上受罪,遂产生将女儿摔死自己也自杀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某某抱着七个月大的女儿于××上到自家二楼楼顶,从楼顶前面中间处将女儿摔至地面一楼门口台阶上面,致于××颅脑创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一个年仅不到二十周岁的农村姑娘,心理发育不成熟,涉世不深,主观恶性小,相对而言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服法,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和丈夫于××发生口角,李某某想到以前经常和丈夫、公公生气,感觉日子没法过了,就产生了跳楼自杀的念头,又担心死后女儿活在世上受罪,遂产生将女儿摔死自己也自杀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某某抱着七个月大的女儿于××上到自家二楼楼顶,从楼顶前面中间处将女儿摔至地面一楼门口台阶上面,致于××颅脑创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11月29日上午9点多,我丈夫于××和他的一个工友骑摩托车回到家。他给我了150元钱,上午11点多,我给林××送钱,因我欠她一百块钱。我和林××在说话时,见于××和他工友每人掂了一个麦圈从我家出来往他爹于×臣家走,我不让他拿,让他把麦圈送回家。在家里我和于××吵了几句,他最后说他去干活哩。我说你走我就把电视机砸了。于××不知什么时候走的,当时我女儿正在小某车上哭,我抱着女儿到路上看了看,没见晓兵的影子。我回到家上到二楼,我放下女儿从屋里楼梯上往北边公路上看,也没看到于××,我更生气了,觉得于××一点也不关心我们娘俩,想想以前经常生气、吵架,公公待我也不好,还不如死了算了。又想到我死了女儿肯定受罪,还不如女儿和我一起死了。于是我就抱起我女儿,上到二楼楼顶,准备把她扔下去,我再跳楼自杀。到楼顶我又不忍心了,我和女儿说了好多话,她一直哭,我坐在楼顶边沿给她喂奶,她还是一直哭,咋也哄不住,我心里越来越烦,想想整天生气,自杀的念头越来越强,于是我抱着女儿走到楼南沿,双手一松,可把她扔下去了,本来我也想跳下去,但我往下看时,发现地上的女儿胳膊、腿还在动,我就后悔了,就急忙从楼梯口下去,到屋门口把女儿抱起来,她已经不会动了。我抱着女儿在院子里晃,看见林××在她家门口站,我就喊她过来,说我女儿从床上掉下来咋成这样了。她吓坏了赶紧去喊我公公于×臣,于×臣过来后看见我女儿那样,直接说是我把我女儿弄死了。我很生气,就抱着我女儿回到屋里,锁上门。后来他们从后窗户跳到屋里把女儿抱走了,送到医院。

另供述:我女儿于××生于2008年5月6日,因为我和于××结婚时没有办结婚证,也没有办准生证,所以医院不给女儿开出生证,就没有入户口。

2、证人于×臣证言:我和我儿子于××、儿媳李某某分开过。2008年11月29日上午,我正准备做饭听到前边院里麦圈响了声,接着听见儿子、儿媳的对话,意思是儿子想把麦圈拿到我家,儿媳不让。又停了十几分钟,我见于××和另外一个人骑摩托车准备走,我问他咋了,他说还是因为麦圈的事,他和亚琴生气了。说完他们就走了。又停了一、二十分钟,本村的林××哭着对我说:快点吧,你孙女摔的不中了。我就赶紧到我儿子院中,看见李某某半蹲半跪着在屋门口的水泥地那抱着孙女,我见孙女一屁股都是屎,我随即说了一句:我孙女死也是你给弄的。亚琴一听就站起来和我打,被别人拉开,她抱着我孙女就进屋,把屋门锁上。周围人喊她开门,她就是不开,这样过了二十分钟,我让李××、于××搬梯子从后窗户跳进卧室,把门开开。他们向李某某要孩子,李某某不给,后来强行把孩给要过来,我抱着孙女往北跑,坐上120车到县医院,后来我儿子于××、儿媳李某某也到县医院,县医院的人说他们治不了,我们又转到中心医院,在中心医院抢救到天亮也没抢救过来。后来我听人说我孙女是从楼上摔到水泥地上的,我就报案了。以前我听我儿子对我说过,他们俩生气后亚琴上到二楼楼顶要跳楼,我儿子把她拉下来了。

3、证人李××证言:2008年11月29日中午吃过饭,我听见于×臣喊我,我就出来,碰见林××和李某召的老婆红霞,林××对我说,亚琴跟她的小某在屋里,亚琴把屋门整住,人进不去,可能她的小某快不中了。让我赶紧把我家的梯子搬过来,从窗户处跳进去把门弄开。我把梯子搬过去从窗户上跳到李某某卧室的床上,我见李某某抱着小某坐在床上哭。我问她咋回事。李某某也不理我。我看了看小某,见小某的脸色不正常,嘴歪着,也不哭也不闹也不动。我把大门开开,林××、小某等人进到屋内。我们都说快点把孩送医院,李某某不愿意。后来我们强行把孩抱走,交给于×臣,于×臣抱着孩往公路上走。李某某追出来,说不让于×臣抱。

4、证人林××证言:2008年11月29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往沟边倒垃圾时,于××的老婆亚琴对我喊:嫂子,俺闺女掉床了,脸色咋这样我跑到李某某家,当时李某某抱着她闺女在晃着。我见她闺女脸色发白,一只眼睁着,一只眼闭着,头顶和后脑部有两个大疙瘩。我一看小某脸色不正常,就说快打120送医院吧。我就慌慌张张去喊于×臣。我跑到于×臣家对他说你快去看看吧,你孙女头上都是疙瘩。于×臣说,我听见她屋里叮叮咣咣的,是不是亚琴把她掐死了。说着于×臣跑出来。我、红霞跟着到亚琴家,当时亚琴仍抱着她闺女在她家院子里,于×臣看了看孩子,骂亚琴一句,说你把她掐死了。亚琴很生气地把孩子抱到屋,把门从里面锁住。于×臣就打电话叫救护车,那时院里围了好多人,于×臣等人推不开门,我和红霞去喊人,碰见李××,我让他把他家的梯子搬到亚琴家,李××从后窗进到李某某家一楼东卧室,把屋门打开,我们进屋抱小某,李某某不愿意,后来不知道是谁把小某夺过来交给于×臣了,于×臣抱着孩往医院。我从见到亚琴的孩子送往医院,没听见小某哭一声,当时小某是死是活我也不知道。

5、证人李××证言:2008年11月29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在我家门口边吃饭边和董××、于××说话,这时秋霞说,你们看晓兵的老婆亚琴抱着小某上房顶了。我一看就是李某某抱着她的小某坐在她家的房顶中间,面向北坐在她家房顶南沿中间处,小某在她腿上放,头朝西,脚朝东放。一直到吃完饭我下地干活,李某某抱着小某还在房顶上坐。半小某后我听村里人说亚琴小某从房子上掉下来了。

6、证人于××证言:昨天中午1点左右,我躺在李某××门口的花杆上休息,李××和董××在门口说话。我睡了半个小某左右,我往西走,走到俺村中间一个向南的路口时,我看见于××的老婆李某某抱着她的女儿在二楼房顶南沿中间处坐,当时她面向东南,小某在她腿上放。当时我心里还想,上面风大,亚琴抱小某在那干啥。我继续向南走,等天黑了,我听说亚琴的孩子从房顶上掉下来。

7、证人董××证实的问题与证人李××的证言一致。

8、证人于××证言:2008年11月29日上午9点多,我和畅××一起骑摩托车回到我家,我给亚琴了150元钱。12点我们吃过饭,亚琴去林××家了,女儿当时睡了,我和畅××每人掂了一个麦圈准备往我父亲那掂。刚走到房后,亚琴在林××家门口看到,不愿意让我送,我又掂回家。她回到家和我吵架,这时女儿被吵醒了,开始哭闹,我一看再在家里呆下去还是吵架,说了声我走哩,就和畅××骑摩托车走,亚琴说你敢走我把电视机砸了,我没理她就走了。走到北边我父亲院门口,我父亲问我又吵啥哩,我说因为麦圈的事,简单说了几句我就走了。我和畅××骑着车走到半路,我父亲于×臣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没气了,从楼上摔下来了。我自己拐回来,走到我村北地时,碰见我村的人,说我父亲抱着孩子去许昌看病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柏庄街。我们俩坐出租车到县医院,后来又转到市中心医院,到11月30日早上女儿没抢救过来死了。

以前李某某曾经两次准备跳楼,第一次是今年春节前,因为我们生气她上到楼上,我把她拉下来,第二次是一个月前,因为生气,她又上到我家二楼楼顶准备跳楼,我上去时发现她穿着秋衣秋裤坐在楼顶南沿处,我又把她拉下去了。她说回娘家娘家人撵她,在我家我家人撵她,活着没意思。还有一次在春节前,因为生气,她要往我家院前边的水坑里跳,走到坑边被我拉回去了。

9、证人畅××证言:2008年11月29日上午我和于××一起去他家给他老婆送钱,吃过中午饭,晓兵让我和他一起把他家的麦圈送到他父亲那。刚走到屋后,晓兵的妻子看到了,不让送,我们就回去了。晓兵的妻子也回来了,他俩吵了几句。然后晓兵说我们去上班。晓兵的妻子说你敢去上班我让屋里的东西扔掉。我和于××骑摩托车走了,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走到榆林北边的加油站时,晓兵接了个电话,晓兵说他小某快没气他要回家看看。我就走了。

10、证人孙××证实2008年11月29日下午于×臣给他孙女看病坐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去许昌。回来后又将于×臣的儿子、儿媳送往许昌的事实。

11、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于××系被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

1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襄城县范湖卫生院证明,证实于××、李某某夫妇于2008年5月6日自然分娩一女婴。

14、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询问于××(被害人于××之父)笔录,证明于××表示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