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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0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09年3月27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0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邱某某酒后和在自己店前施工挖坑的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李××及劝架的工友王××、王×恩、代××轻微伤。许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被告人邱某某不但不接受处理,并威胁、打骂公安民警,致使民警宋××、朱××和出警人员王××三人受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宋××、王※※的陈述、证人蒋××、邱××、安××、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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