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明,羚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某,羚锐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楼,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同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元月27日以(2004)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判决后中新公司提出上诉,信阳中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新公司,同新公司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豫检民抗(2006)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信阳中院作出(2007信中法立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8年5月14日信阳中院以(2007)信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我公司客户单位,于1996年开始开展正常的药品购销业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但被告至今仍有x元货款未付,此款经我单位多次派员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依法收回。

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与原告单位发生药品购销业务属实,但2003年8月22日经双方对帐后,我单位实欠原告单位货款x元,但我公司于2003年8月26日和10月20日分别向原告单位电汇货款x元和x.32元,累计汇款金额为x.32元,二者相抵后,我单位多付原告货款x.32元。请求依法驳回其无理诉求.

被告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与原告单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法院却查封、冻结我公司帐户内的资金x元,导致我公司大量客户流失,单位信誉急剧下降,造成我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12月发生医药购销业务。期间,双方于2002年8月27日,2003年4月4日,2003年8月22日,2004年7月15日四次对帐,前三次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财会人员签了字,并加盖了单位财务章。最后一次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拒绝签字盖章。双方签字盖章的最后一份对帐情况明细表(2003.8.22)上载明,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尚欠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对帐后河南羚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向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发货,发货方式为邮寄和送货,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6日和10月20日分别向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电汇货款x元和x.32元,累计汇款金额为x.32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3日向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询证函中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截至2004年1月7日双方之间的x元款项及商品部分征询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确认。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收到此函后,由财会人员胡英在该函商品部分“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署了“经办人胡英,2004年1月7日”字样,并加盖了“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予以确认。该询证函中商品部分与商品入库通知单所列物品部分相互印证.

另查明,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机构,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徐某某;同时还查明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系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参股的出资额为150万元。本院立案后,原告单位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或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同时向本院提供相应现金作为担保。我院在办理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手续时发现其多处银行帐户均在发生业务后注销,遂对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在黑龙江同新医药有限公司所出股份资金内冻结存款x元。

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院裁定予以驳回。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公司对此提出上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裁定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对帐情况明细表、商品入库通知单、包裹邮寄单、询证函、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复印件)、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有药品购销业务属实,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欠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虽然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在对帐情况明细表上没有签字、盖章,但在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其发出的询证函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财会人员胡英在该函商品部分“数据证明无误”处签字进行了确认,并加盖了单位质检专用章。胡英在羚锐公司与中新公司前三次对账中均以"经办人"身份签字,中新公司在诉讼中亦确认此三次签字时,胡英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故胡英在询证函上签字有理由使人相信仍是履行其岗位职责,是中新公司的行为.被告方承认在询证函中商品部分盖章是证明其公司收到上述商品,被告方对商品入库通知单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询证函中商品部分与商品入库通知单所列物品部分相互印证,依据询证函中被告方认可的所列商品及双方约定的供货合同价格,询证函中所列商品价值x元,与询证函中"贵公司欠"对应栏中内容x元相符,龙卫中新公司承认收到上述商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商品货款已付,所以应认定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欠河南羚锐公司货款x元属实。对原告要求中新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包裹邮寄单日期相同,虽有邮寄单,但证明不了所邮寄的是何商品,故对原告提供的包裹邮寄单不予认定.中新公司辩称多汇货款,但对多汇款的用途未能加以说明,对为何先付款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且最后一次汇款后原告还给中新公司供过货,该公司对多汇款也没有提出反诉,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处理.

新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受理本案后将同新公司列为被告,却未向同新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存在暇疵.在原一审开庭时同新公司代理人到庭就查封冻结问题予以答辩,说明其已知道原告对其公司予以起诉.中新公司与同新公司系两个不同的法人机构,现没有证据证明中新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期间同新公司也参与经营,因此判决同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有不当之处.该货款应由新公司负责偿还.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属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均系徐某某,依据,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依原告申请可以在原一审期间对中新公司在同新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采取保全冻结措施,在原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对中新公司在同新公司的投资收益予以执行也并无不当之处.原一审判决程序虽有暇疵,但不足以影响本案实体部分对原告要求被告中新公司偿还货款的公正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龙卫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

驳回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黑龙江龙卫同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7元,诉讼费用2000元,合计4007元,决定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亚诚

审判员肖宏

审判员欧阳亚玲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升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