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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名武某。2006年11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但是在以后的时间里,原告每次去探望儿子时,被告都千方百计地阻挠原告,使原告无法探视儿子,不能行使法律赋予原告的探视权。原、被告的离婚已经给年幼的孩子造成了伤害,现在因为被告阻挠原告行使探视权会令孩子现在及以后的生活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两周探望一次,每次为周五下午孩子放学后由原告接回至周日下午二十时前将孩子送回,或至周一早上送回学校,并且要求在寒假期间增加两星期探视时间,在暑假期间增加一个月探视时间。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探视孩子的方式。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离婚以来,被告一直是让原告探视孩子的,但是原告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曾对孩子施加过不利于原告的影响,也曾经未征得被告同意将孩子从幼儿园接走三天没有消息。从2007年5月至今,原告仅有两次来探视过孩子,而且事先都没有任何的通知。因此,原告要求将孩子带离被告家中或是带去合肥,被告是坚决不同意的。现在儿子已经在小学就读,周末也有各种辅导班等教育,原告提出的探视方式会影响到孩子正常的教育学习。故被告只同意原告至被告家中探视孩子,而且不得把孩子带离被告住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2月生育一子名武某。2006年11月22,原、被告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皖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判决确定儿子武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2007年4月起,武某随被告陈某居住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至今。武某现就读于上海民办打一外国语二年级。

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视子女,应当尽量避免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合理确定探视子女的方式。本案中,原告对武某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但该探视权的行使,应当从最有利于武某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居住情况、生活环境及武某的就读学校等因素来确定原告探视的方式及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可每月探视武某两次,具体方式为:原告王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九时至被告陈某住处接武某,并于当日晚十七时前将武某送回被告陈某住处,被告陈某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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