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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齐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冬某日夜,2006年1月某日夜,2007年3月18日夜伙同他人分别在中洛输油管线8公里处,濮临输油管线5#+96米处,采油一厂文279井盗窃原油三次,盗油价值计x元;被告人齐某某于2007年3月18日夜伙同刘某某等人在采油一厂文279井盗窃原油一次,价值60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宣读了同案人张成才、王某某、王某明、左洪法、李某某供述,证人韩XX、孔XX证言,被盗单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家财物,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冬某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濮阳县X乡X村张成才,濮阳县X镇X村左洪法,西肖寨村王某某、王某明(均已判刑),携带电瓶、焊把线、手摇钻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乡X村南,中洛输油管线8公里处,焊接阀门,打孔一处,盗放原油3余吨,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5年冬天某日晚,本村王某某让自己参加打孔窃油,是在清河头乡大堤旁边一个村南的输油管线上偷的油,参加的人员有王某某、王某明、左洪法、张成才,自己是负责望风,具体偷多少油不清楚。

2、同案人王某某供述:2005年冬某日晚,伙同张成才、左洪法、王某明、刘某某,在清河头乡X村地里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放原油了,共盗放原油约3吨,刘某某是负责望风。

3、同案人张成才供述:2005年冬某日晚,在清河头乡X村大堤西南一条水沟处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参加的有王某明、王某某、左洪法还有王某某叫的一个人(刘某某),共盗放原油约6000斤,卖的钱平分了。

4、同案人王某明供述:2005年冬天,在中洛输油管线清河头段,金堤河南沿是鲁河乡X村,在一条河沟处打了一个孔,参加的人员有王某某、左洪法、张成才、刘某某和自己,共放原油约3吨。

5、同案人左洪法供述:2005年冬天,在清河头乡焦寨大堤西南一河沟处的中洛输油管线上打了一个眼,参加的人有自己和张成才、王某某、王某明、刘某某,共盗窃原油约3吨。

6、证人韩XX证言、新乡输油处证明证实2006年元月11日上午,发现中洛输油管线8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安装了盗油阀门,于当日停输抢修,造成中洛输油管道停输4.5小时。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打孔窃油的位置和现场情况。

8、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王某某、张成才、王某明、左洪法判处了刑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06年1月某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成才、左洪法、王某明、王某某,携带电瓶、焊把线、手摇钻等工具,窜至濮阳县X镇X村北濮临输油管线5#+90米处,打孔一处,安装阀门,从此打孔处盗放原油1.3吨,价值57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5年冬天某日晚,王某某叫自己一块去偷油,王某某骑摩托车把自己带到柳屯镇X村附近的大堤下边看人,王某某同张成才、王某明、左洪法去输油管线上偷油,偷多少自己不清楚,第二天,王某某给了自己200元钱。

2、同案人王某某供述: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自己和张成才、左洪法、刘某某在柳屯镇X村北小树林处的濮临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盗放原油卖了五、六千块钱,钱平分了。

3、同案人张成才供述:2005年农历腊月,在柳屯镇X村北濮临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一次,参加的人员有左洪法、王某明、王某某及王某某叫的一个人(刘某某),当晚打孔后盗放原油一三马车,有一吨多油,卖了三千多元钱,钱分了。

4、同案人左洪法供述:2005年快过春节了,在榆林头村北树林处濮临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一次,参加人有王某明、王某某、刘某某,盗放原油一三马车,约1.3吨。

5、同案人王某明供述;2005年快过春节时,在榆林头村北树林处濮临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安装了盗油阀门,当晚偷了一三马车,约1.5吨,卖了四千元钱。

6、证人孔XX证言、聊城输油处证明证实2006年2月8日,发现濮临输油管线5#+90米处被打孔一处,安装了盗油阀门,当日安排停输抢修,抢修时间为1小时39分。

7、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打孔的位置和现场情况。

8、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判处了刑罚。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07年3月18日夜,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寨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编织袋、塑料管等工具,窜至采油一厂文279井分二次盗放原油1.7余吨,价值6000余元,并拉至西肖寨村王某明家,第三次盗放原油时,李某某被采油一厂治保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原油被提取,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7年3月18日夜,伙同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三马车在采油一厂文279井盗放原油时,李某某被采油一厂治保人员抓获,自己跑了。

2、同案人齐某某供述:2007年3月18日夜,伙同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三马车在采油一厂文279井盗放原油时,李某某被采油一厂治保人员抓获,自己跑了。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7年3月18日夜,伙同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等人,驾驶三马车在采油一厂文279井盗放原油装入编织袋,自己开三马车将装入编织袋原油两次运送到王某明家,第三次装油时,被采油一厂治保人员当场抓获。

4、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与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供述一致。

5、卸油票、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所盗原油数量和价值。

6、现场照片证实盗窃原油的现场位置和现场情况。

7、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李某某、王某某判处了刑罚。

8、抓获经过证实刘某某、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濮阳县公安局将山东省鄄城县公安局侦查在逃的盗窃犯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濮阳县公安局油区治安大队、王某固派出所证明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与张成才、左洪法、王某明、王某某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齐某某系初犯,且所盗赃物已全部起出发还,没有造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

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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