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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委托代理人钱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委托代理人瞿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钱xx,被告戴xx及其委托代理人瞿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0月生育一女,取名潘xx。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2007年家中购买电脑后,被告上网搭识网友,并经常外出吃饭、玩乐,后经亲戚朋友劝说,并未改过。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6月及2009年12月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均撤诉。2009年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戴xx辩称,结合经过确如原告所述。原、被告是先举行仪式再登记结婚。原、被告的感情是好的,但由于原告的父母和姐姐参与才导致原、被告关系不和。但原告仅于2009年6月起诉过离婚,后经判决不离。2009年8月双方分居是因为被告工作在周浦镇,晚上回家不方便,而非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现孩子尚年幼,且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10月生育一女,取名潘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原告曾于2009年6月及12月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均已撤诉结案。2009年8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婚姻态度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十年来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融洽的。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潘xx要求与被告戴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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