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湘潭市岳塘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人代表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筱欢,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查明:2008年7与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97.1㎡,房价x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9月1日前。房屋交付后,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负责承担约定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7.41㎡的房价x元,并且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办理产权证、国土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多收的费用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对有争议的面积部分房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另案起诉。
二、有争议的面积部分房价双方协商一致落实后,由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证、国土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办证费用多退少补。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勇军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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