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湘潭市岳塘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X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人代表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筱欢,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查明:2008年7与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97.1㎡,房价x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9月1日前。房屋交付后,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负责承担约定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7.41㎡的房价x元,并且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办理产权证、国土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多收的费用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对有争议的面积部分房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另案起诉。

二、有争议的面积部分房价双方协商一致落实后,由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证、国土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办证费用,办证费用多退少补。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勇军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鄢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