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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甲诉被告(略)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原告游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某乙(系游某甲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诉等)。

被告(略)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天元区大岭社区。

负责人严某某,系(略)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秦斌,株洲市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请撤诉等)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甲诉被告(略)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略)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自愿于2009年2月26日前为原告游某甲办理康华小区X栋X号房屋的产权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游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海涛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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