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3178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原、被告常因家务锁事生气,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付彬

审判员杨继民

审判员王杰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柴宏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