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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被告株洲市合花园林有限公司、(略)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力刚,(略)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合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略)群丰镇。

法定代表人言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福舟,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略)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住(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高凯庭,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株洲市合花园林有限公司、(略)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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