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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中瑞,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处处长。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6月5日向被告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经查,湘B-x,湘B-x的车主是株洲市大坪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某某以被告超标准,超吨位计征湘B-x,湘B-x车辆的交通规费为由,向本院起诉。周某某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裁定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某存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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