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行初字第12号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74年10月日出生,湖南宁乡县人,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局)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受理后,于2009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同日依法追加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告招标局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甘某某,第三人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招标局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原告西飞公司与第三人远大公司参加湖南株洲广播电视产业集团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工程竞标,经评标委员会公布第三人远大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向被告投诉认为远大公司隐瞒了其2008年10月30日在佛山市建设局(佛建技函[2008]X号)的通报批评中,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远大公司采取故意隐瞒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被告经调查后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书面回复,远大公司2008年在佛山市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远大公司没有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的情况。西飞公司投诉的事实和证据不成立。

被告招标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1:投诉书及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证2:诚信手册;证明第三人远大公司在佛山市没有不良行为记录。证3:招标文件摘要;证明这次招投标的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规则。证4:佛山市建设局复函及附件;证明1、第三人远大公司只是通报批评;2、该通报不属于建设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范围内;3、证明远大公司为诚信合格企业。证5: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省建设厅维持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西飞公司诉称,在招标人湖南株洲广播电视产业集团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工程第一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原告和远大公司等七家单位是投标单位,2009年3月24日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单位湖南大唐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主持人分别向各投标单位询问有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各投标单位均回答无企业不良执行记录。后进入评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公布远大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事后,经查实,远大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建设局以佛建技函[2008]X号文件通报批评,并汇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远大公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原告向被告投诉要求被告确定远大公司为不合格投标人,被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株招标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投诉不成立。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依据,认定远大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认定远大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西飞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关于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予以批评的通报》(佛建技函(2008)X号文)。证明佛山市建设局对第三人远大公司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记入了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

被告招投局辩称,被告收到原告投诉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被告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诉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经湖南省建设厅复议,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称远大公司隐瞒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这是原告的误解。被告受理投诉后,向广东省佛山市建设局发函请该局核实2008年10月是否曾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4月8日佛山市建设局复函给被告,被告根据复函和远大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建设局统一印发的《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认为远大公司根本不存在隐瞒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故远大公司当然是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原告称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依据,远大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观点是狭义上的片面理解。被告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评标活动管理办法》与招标文件上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提起的投诉,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认定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法院判令维持我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远大公司述称,原告在诉状中表述2009年3月24日开标过程中,招标主持人在业主单位、招标局、全体评委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向各投标单位询问有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各投标单位均回答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这种说法不真实,因为开标时根本没有这个程序。原告称第三人隐瞒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第三人认为这是原告恶意中伤。2008年7月2日佛山市建设局下发文件,要求在佛山市承接业务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于8月20日前投送有关检查材料及自查书面总结材料,第三人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投送资料,佛山市建设局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予以批评的通报》(佛建技函[2008]X号)。这只是佛山建设局技术科的一个函,只是一次批评,不属于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内容。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之内。后被告发函给佛山市建设局请求核实“通报”一事,佛山市建设局也是这样答复的,并出具了复函,且佛山市建设局还授予第三人2008年度诚信合格企业。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认为株招标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原告就第三人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向被告投诉。将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反复纠缠。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第三人因此而引起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法庭审查认为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2真实性有异议,公章前后不一致。诚信企业与不良记录无关联性,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明公章前后不一致的证据。故该质证理由不成立;证2证明了第三人被佛山市建设局评为2008年度综合考评诚信合格企业,且没有不良记录的记载。故原告提出的诚信企业与不良记录无关联性的质证理由不成立。对证2予以采信;原告对证3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该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隐瞒了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记录。第三人应当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隐瞒了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记录。第三人应当认定不合格投标人。法庭审查认为,证3是一份规范性文件,各方当事人对该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对证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4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事实,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质证理由不成立,对证4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5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被告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只是认为通报批评不是一种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经法庭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10月30日,因第三人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检查材料及自查书面总结材料,佛山市建设局作出《通报》:“对这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3月24日,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一标段工程,在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确定第三人远大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西飞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09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招标局投诉:西飞公司曾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被告受理原告对远大公司的投诉后,向佛山市建设局发函,请求核实是否曾对远大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2009年4月8日,佛山市建设局作出《复函》:“1、2008年8月远大公司由于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2、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该不良行为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范围之内。3、远大公司参加了佛山市2008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诚信合格企业。”2009年4月14日,被告作出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远大公司没有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的情况,投诉人西飞公司投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湖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湖南省建设厅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湘建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通报》中称“对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只是表明对远大公司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给予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佛山市建设局的《复函》及佛山市建设局统一印发的远大公司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表明远大公司因未按广东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和报送有关资料,于2008年9月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但并不能证明给予远大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信誉评审计分表说明部分第2条第2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作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结合这两个规定,《招标文件》中的“通报”应当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所作的通报批评”,因此,佛山市建设局《通报》对远大公司给予的通报批评不属于《招标文件》中“通报”范围,也就不能作为确认远大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故原告提出的远大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远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第三人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诉讼主张,因本案系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主张是民事权利,只能另行起诉。对第三人的该诉讼主张,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的株招投处字[2009]X号投诉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飞机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