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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宋××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宋××于2009年5月2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停止侵权,返还其土地0.3亩,赔偿其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郭绍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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