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于某与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32908号

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员工,住(略)。

原告于某与被告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于某诉称:于某于2008年1月14日向清华大学交纳3.7万元学费后,参加了清华大学举办的《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第28期)》。于某自2008年1月17日参加研讨班学习后,发现授课内容与其宣传严重不符,存在教师配备及班型随意改变、课程整体设计无系统性、授课案例老旧、教员拉关系为自己做宣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于某个人相关资料亦被泄露,影响了其正常工作与休息,无法达到清华大学招生简章中“教学内容本着提高实战能力的要求,精选案例,为公司治理把脉”的承诺。于某在学习期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及学费,但未学到任何相关知识,清华大学虽同意退还学费,但于某认为远远不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培训合同,按清华大学发出的要约执行,并拿出书面的整改规范方案;2、判令清华大学在发布招生宣传的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开道歉;3、判令清华大学赔偿其经济损失、惩罚性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被告清华大学辩称,第一,清华大学未就于某所称的28期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进行过虚假宣传。于某提交的包含主讲教师、专家列表等所谓招生承诺的招生简章是从与清华大学无关的网站上所下载,这些网站从未与清华大学就上述研修班签订过任何协议,上述网站中的宣传,不能视为清华大学的招生承诺。清华大学的招生简章在清华大学的网站上公示,于某完全可以从清华大学的正式网站上下载招生信息。第二,清华大学对继续教育各类培训有严格的规程,涉及授课教师的邀请、评估、学员出勤情况的管理等。从清华大学授课教师的来源和结构来看,兼顾某战和理论两个方面。28期班的绝大多数学员对已授课的教师评估平均分在4分以上(满分为5分),故于某所诉教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与事实不符。就部分学员提出的对李肃、贺强两位老师的教学有所不满问题,继续教育学院已郑重表示重新免费安排两次相同的课程作为补偿。同时,继续教育学院在听取部分学员意见后,在学员合理要求范围内,对课程进行了整改,包括重新安排课程和开学典礼等,于某基本参加了全部的课程和学员活动。第三,于某曾经在清华大学接受过培训,其能够继续接受培训也表明了对清华大学教学培训质量的认可。在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员的意见,答应安排相应的补课后,大多数学员表示满意,但于某却要求退还学费并作赔偿,清华大学同意其退学请求,但要求其退还已开具学费发票或由于某所在公司另行开具发票,方可退回其学费,但其无理拒绝,致使清华大学无法为其办理退费手续。综上,清华大学按照招生简章约定,正在积极负责地履行培训事项,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同时,清华大学欢迎于某作为学员继续参加余下课程的培训和学习,如其不愿意继续学习,愿意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4日,于某从清华大学网站上下载了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报名表,并在该报名表上填写了学员姓名、学员所在企业的名称、企业资产及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及其个人教育情况、工作经历。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在该报名表中的申请人单位盖章处加盖了公章。同日,其向清华大学交纳了培训费x元。同年1月17日,清华大学为博宇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

此后,于某参加了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第二十八期的课程。该期课程分为6次,每两个月上课一次,每次4天,共24天课时。于某至今还有3次12天课未上。

同年5月,有部分学员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鉴于某研修班多次出现教学质量问题,要求学校给予认真对待,并提出全面解决方案。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授课内容和招生承诺严重不符,自1月17日开学以来,有关资本运作课程安排了两次,授课教师是李肃和贺强,李肃在课程中主要讲述其经营的咨询公司,未涉及资本市场的实际运作,学员们没有学到任何知识;贺强的课程是围绕着资本市场的历史及历史的经济政策等,脱离现实的市场政策和环境,和课程宗旨相差较大。二是课程组织和服务质量差距较大。每次上课的教师和具体内容事先均未通知,对于某员听课后基本上可以达到怎样的标准无从考核。三是小班改大班,影响教学质量。当时承诺该期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但经过三个阶段的课程,现在班级已增加到了160多人,降低了学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效果,达不到教师和学员的互动,礼堂授课也造成讲课效果下降。四是教师不是一线有影响力的教师,商业化太浓;还有学校利用学员提供的信息,以学校老师名义给大家发短信、打电话等,严重影响了学员的工作;餐食质量差,时间安排不合理。基于某述提出如下解决要求,对于某意继续学习的同学,请学校对于某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对于某求退学的同学,请安排退款和相应的赔偿;给予学员正式道歉,并给予书面改进措施的承诺。

同年5月17日,继续教育学院就学员提出的上述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在课程班上对学员进行了宣读,该答复主要内容如下,其中对于“授课内容和招生承诺严重不符”问题,学院要求项目组人员务必按照招生简章内容对原来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于“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与宣传不符、未能满足学员需求”问题,学院决定将另外安排两天课程作为补偿。对于某程组织和服务质量差距较大和上课教师不是一线有影响力的老师的问题,学院将组成项目组深入学员进行深度调研,理顺课程框架,调整课程设置,并聘请有影响力的师资,为学员授课。对于“小班改大班,影响教学质量”问题,学院责成项目组对班级进行整改,重新划分班级,保证教学质量和讲课效果。对于“不断以清华大学老师名义给学员发短信”问题,学校早已明令禁止,如发现上述行为,希望学员予以举报,学院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午餐质量及午休时间”问题,已和相关部门沟通进行改善,并已就午餐时间进行了调整。对于某求退出本班学习的学员,请于某日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安排全额退费。基于某述原因给学员造成的困扰和忧虑,学院表示诚挚的歉意,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学院希望全体学员能够继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将此项目建成高质量、好口碑的品牌项目。

同年11月20日,该期研修班继续开课,开课后进行了分班,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于某继续参加了课程。诉讼中,于某亦认可重新开课后授课教师延长了授课时间,并且是按照教材授课。

同年11月25日,于某委托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依其申请分别制作了(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的记载,在“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下点击“清华研修”,在“中国管理资源网”下点击“培训课程”“总裁研修”,在“企业网景网”下点击“高校研修”、“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均可以进入“清华大学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网站页面上显示了关于某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第29)期的项目背景、课程特点、招生对象、课程设置、曾经授课教师的名单、报名流程及报名咨询信息。

同年12月1日,于某委托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依其申请分别制作了(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对“中国管理资源网”“京华管理网”网站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公证网页的内容与上述网页相同。

诉讼中,于某还提交了其自行从“中国管理资源网”上下载的关于某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宣传资料及招生简章,上述网页上有研修班主讲专家列表,于某称该表中的12名专家至今未给28期研修班授课;于某还称招生简章中还承诺“老师最优,如果同学认为有更好的老师,这个班会请这位更好的老师重新讲授”。为此,清华大学也提交了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下载的第28期研修班的招生简章,在该招生简章中未列明主讲的专家名单及重新授课的承诺。同时,清华大学称其从未承诺过会有上述12位专家来授课,根据现在的课程进度,可能有个别几人来授课,但不可能全部都过来授课。在此情况下,于某表示其仍然要求继续上完余下的12天课。

诉讼中,于某称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是其要求继续上课,清华大学应履行其招生时的承诺,一是要小班即50-60人上课,二是由招生时承诺的12位知名专家进行授课;书面整改规范方案是指必须明确每门上课的时间、授课老师的姓名、授课的内容。对于某第三项诉讼请求是指,其此前来北京上课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为上课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及精神损失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于某提交的报名表、收据、电子转帐凭证、28期研修班维权纪要、继续教育学院关于28期研修班学员问题的答复、(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被告清华大学提交的于某要求清华大学退款和赔偿的函、学员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于某与清华大学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从实际履行情况上看,于某在向清华大学报名并交纳学费后,参加了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开设的第28期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已建立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履行,上述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清华大学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是否与其招生宣传中的承诺不符,已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于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清华大学及其继续教育学院有其正式的网站,在其网站上有其关于某修班招生的相关资料,现于某提交的关于某生宣传的网页资料均是通过其他网站网页所显示出的资料,此类资料上对研修班课程所进行的宣传及承诺,在未经清华大学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清华大学自身对外公开进行的宣传和承诺。本案中,清华大学否认与于某所提交的有招生宣传的网站存有合作关系,且于某就此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于某上述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本案中,针对教学质量及效果的评价不是判断清华大学是否适当履约的事实依据。因于某与清华大学并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以双方能够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判断依据,结合本案,交纳学费后参加研修班的学习是于某享有的基本合同权利,指派授课教师上课,在于某培训合格后给其发放结业证书,是清华大学的基本合同义务。由此,对于某办的研修班的名称、交纳的学费金额、授课的方式、学习的期限、授课的时间、地点、结业形式等双方当事人能够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对于某加授课的具体教师、授课的具体内容及授课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由于某案的教育培训是继续教育培训,不同授课教师的授课水平、不同学生的接受和认同程度均存在差异,对于某某所诉研修班教学质量低下,导致学习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显然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据此,本案中,在清华大学已依约提供了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如学员对授课的内容或授课的教师不满意,对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评价低,可以向清华大学提出改进意见,但上述问题不属于某律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范畴。第三,针对于某等学员提出的教学质量问题,清华大学已进行了答复和整改,于某亦愿意继续修完余下的课程,故上述事由的出现并未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针对28期研修班学员提出的4类问题,继续教育学院作出了书面答复,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已向学员进行了致歉,并承诺对提前终止课程的学员可以全部退还学费,在11月份开课后,又进行了分班,对授课教师和课程亦进行了相应调整,完善了培训服务。同时,在清华大学当庭称于某所诉的12位专家不可能都来授课的情况下,于某仍表示要继续上完余下的12天课,故学员对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并不足以认定清华大学构成违约。

结合上述,于某以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其提供的培训服务与招生承诺严重不符为由,要求清华大学在发布招生宣传的网站、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惩罚性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清华大学并未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未形成争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裁处。对于某某要求清华大学按其发出的要约执行合同的请求,并拿出书面整改规范方案的诉讼请求,于某称按要约执行是指,一是要小班即50-60人上课,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研修班已分班,分班后人数控制在于某要求之内,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裁处;二是由招生时承诺的12位知名专家进行授课,如上所述,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了合意,且于某亦表示如上述12位知名专家不来授课,其仍会继续修完余下课程,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某面整改规范方案的请求,既不属于某确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某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某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