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与泌阳县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泌民初字第0088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泌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略)。

被告泌阳县X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略)。

原告高某与被告泌阳县X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焦鹏及被告泌阳县X组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与被告肖庄村X组签订了一份“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合同二十年(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包费总共(略)元,当时交了500元,下欠4500元于一九九九年年底交清,5000元于二O一七年前付清。坡界四至为:南湾坡,东至毛聋子坡鹅脖往北至河沟,西至南湾西岭脊,南至南湾南岭脊,北于毛聋子园的山坡林坡南小河沟往西至过道岭。毛老庄润头湾坡界四至为:东至林庄坡分水岭,西至毛老庄到石庙白沙岭脊小路,南至毛大收坡界黑石皮(上刻十字),北至石庙。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愿付对方违约金(略)元整”,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村组上交了4500元承包费,完全依照合同履行,并对林坡进行了实际管理、修某、清杂、护林、委托看管,对荒山林坡投入了大量的劳动,花费了大量的心血,现在林密树高,长势喜人。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我又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新任队长李某某,会计毛国成签字),双方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下余承包款5000元,必须于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可被告背信弃义,未经村X组大会讨论通过,于二00三年十二月底又把该两处林坡发包给别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判如所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①一九九七年二月三十一日,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③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④上交承包费收据复印件一份。⑤见证费收据复印件一份。⑥毛增海、毛德伍的调查笔录各一份。⑦毛增坡、毛增林、毛贤宗证明各一份。⑧王家冉证明一份。⑨村民代表签字同意高某按原合同执行化名册一份。⑩当庭提交村委证明一份。

被告泌阳县X组辩称,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荒山林坡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原因是第二份协议没经村民讨论,部分有所改动不真实,应为无效协议。合同的时间、内容均有所改动,有虚假行为,合同失去了真实性。且所发包的林坡早在一九八四年已分给农户,不应做为集体所有的荒山发包给原告。本案所诉与事实不符,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郭发荣和肖庄村委证明一张二份。(2)村民联合证明一份。(3)公证书一份及合同书二份。(4)协议书一份。

本院经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认为原、被告二份承包合同和一份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在两份合同和协议上签名捺押,该合同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和协议,本院予以采纳。承包费和见证费均有收款单位加盖的公章和个人印章,均出具有收款收据和加盖个人印章的收条,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现任肖庄村委支部书记毛增柱的证言,本人出具了证言,并当庭出庭作证,该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其他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均提出了合理异议,且有的没有当庭作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采纳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双方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了一份林坡荒山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岗上村X组,乙方(承包方)高某,将其甲方林坡荒山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期二十年(自199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承包费总共(略)元,1999年底交5000元,下欠5000元于2017年前付清。所承包的林坡荒山二处,第一处南湾坡,第二处毛老庄润头湾坡,两处坡界边界明确,四至分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事前已经半数以上村X村民代表会议,且不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第一份合同签订后,由于村民代表的更换,又经新的村组代表人和会计签字认可,并已达成了部分修某的协议书。签订合同之时,原告高某交了500元承包费,又于1999年6月份交给队里承包费4500元。自此之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履行,并雇用劳力对林坡进行了实际管理、修某、修某、清杂、护林、委托看管,对林坡荒山投入了大量的心血,现已初见成效。2003年12月5日,原告又与被告(新任代表和会计)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下余承包款5000元,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之后,被告方未经村X组大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12月底又将已发包的两处林坡另行发包给别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向本院具文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高某的诉请,本院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39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认为原告高某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有效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起诉。宣判后,原告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应适用该规定的第一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作为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此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并裁定撤销了(2004)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以上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来讲,原告高某与被告岗上村组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了“林坡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了承包费,对林坡荒山进行了管理,投入了大量劳动。合同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该承包合同,且自一九九七年合同签订后履行至今已七年之久,并没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该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高某作为林坡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原发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将林坡转给他人承包,给自己的权利造成侵害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原承包合同有效,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高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上述最高某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高某同村组签订的林坡荒山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略)元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略)元的内容,因被告将林坡另外发包给他人的合同尚未履行,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某同肖庄村X组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的“林坡荒山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共计1200元,原告高某负担600元,被告肖庄村X组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D)

审判长汪义龙

审判员吕绍支

审判员王国林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长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