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与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黄秀全,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52岁。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月1日,杜某某以郑州官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渡公司)的名义与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销售输液产品的协议。协议约定:杜某某以现款或汇款购买产品,每月8日前付款。如果未能按时付款,每车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007年1月至11月期间,杜某某因资金紧张,陆续欠华利公司四车货款,杜某某答应华利公司12月再发一车货,2008年1月全部结清货款。华利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又给杜某某发一车货。华利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去找官渡公司结帐时,官渡公司告知华利公司,杜某某原系承包该公司,现已不承包了,双方将库存及各种帐已盘点,但杜某某一直不照面,也不在盘点表上签字,因此该货款应有杜某某清付。华利公司多次与杜某某联系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杜某某及郑州官渡医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x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庭审中,华利公司得知杜某某承包官渡公司后,撤回了对官渡公司的起诉。要求判令杜某某清付货款x元及违约金和利息。

原审认为,华利公司与杜某某签订的供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杜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华利公司清付贷款,属违约,杜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华利公司支付货款x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河南华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及违约金和利息,其利息及违约金均按双方约定计算,计违约金x元,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08年1月8日起至本金清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有杜某某负担。

杜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2008年11月初,上诉人非常意外的接到原审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经到原审法院执行局、民事庭了解后得知,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均寄到了中牟县X路X号,此地既不是上诉人的住址,也不是上诉人的工作地点。2008年1月19日,原审法院又按照上诉人的住址,即中牟县X镇医院家属院二层楼北排最东户给上诉人邮寄了原审判决书,此次的代收人陈一彤系上诉人之女,年仅8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极大地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2.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签订协议的双方是被上诉人和官渡公司,虽然上诉人承包过官渡公司,但是该承包关系与本案的买卖合同欠款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上诉人只能向官渡公司主张权利。3.本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合同的履行地是中牟县,上诉人的住址也是中牟县,该案应由中牟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承包官渡公司期间,被上诉人所送货物价值x.45元,已付款x.5元,剩余货款是x.95元,不应是原审认定的x元,并且,原审判决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也是错误的。

华利公司答辩称,杜某某是官渡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合同也是与杜某某签订的,杜某某是本案适格被告,理应对官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相一致。二审另查明,本案涉及的《协议》显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华利公司和官渡公司,上诉人杜某某是在乙方法定代表项下签的名。官渡公司与杜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虽然载明承包期限为2007年元月1日至2010年元月1日,但是华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杜某某已实际不再承包官渡公司。该承包合同约定了,杜某某全部负担承包期内的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

二审当中,被上诉人华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经二审释明,杜某某表示单独向立案部门反映,同意二审不作审理。

本院认为,对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X号]中明确指出,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交付租金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据此,华利公司应当以官渡公司为被告、杜某某为第三人主张本案货款。原审判决官渡公司未参加诉讼,对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本案二审当中,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