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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

委托代理人聂建宇,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阳睦华,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少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登记结婚,至今尚未按风俗举行婚礼,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4年里双方聚少离多,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里原告对被告也没有激情,4年里仅有4次夫妻生活,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影响,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经营生意亏本,现负债2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仅有现金价值x余元的本田轿车1台。虽然原告曾努力改变夫妻关系的现状,但仍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对双方来说维持下去无疑都是一种痛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相恋1年多时间,经过慎重考虑后正式登记结婚,婚后5年间,原、被告之间相敬如宾,恩爱有加,夫妻感情十分融洽,且计划于今年农历4月补办结婚酒席,婚前原告由于经营亏损负债50多万元,对被告进行了隐瞒,婚后被告始终积极扶助原告,已共同清偿原告婚前个人债务30多万元,现在双方的婚礼举行在即,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完全是一时冲动或者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24日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还没有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没有婚生小孩。双方婚后不久原告即前往广东打工,期间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春节期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未成,2010年2月28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现价值x元的广州本田飞渡轿车1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彭xx提出离婚,被告陈xx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价值x元的广州本田飞渡轿车一辆归原告彭xx所有,由原告彭xx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陈xx车辆折价款x元整,被告陈xx表示同意,此款原告彭xx限2010年4月1日兑现;

三、原告彭xx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陈xx代原告彭xx清偿的债务款和经济帮助款x元整,被告陈xx表示同意,此款原告彭xx限2010年4月1日兑现;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各自经手的负责清偿,双方均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少文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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