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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顺,隆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男。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男孩刘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芳艳。1998年修建占地150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婚后因性格不合,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性格粗暴,稍不顺心就动手打原告,原告经常遭到被告的打骂。因夫妻感情不好,原告于1991年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和好,2006年元月被告又殴打原告,原告向桃花坪中心派出所报了案,自此分居四年多时间。原告又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不能和好。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8月5日在原桃花坪乡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x,X年X月X日生女孩刘xxx,X年X月X日生女孩刘芳艳。小孩均已长大成人。婚后共同财产有占地117平方米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无共同债务。2009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然没有和好。原告遂再次诉之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原告应得部分自愿赠予小孩刘x;

三、原告陈xx自愿给被告刘xx一次性经济补助3000元整,限2010年9月14日前兑现;

四、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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