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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民一初字第571号

原告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X镇X街四委。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范,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与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5日,被告龙鑫公司的黑x/X号货车与原告的豫x/EX号车在渑池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黑x/2929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黑x/2929车辆的车主在被告中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00元。

被告龙鑫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中财险公司辩称:1、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非保险合同纠纷,除交强险外,原告就商业三责险对我公司的起诉毫无法律依据。2、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没有按规定年检审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3、金针菇的实际损失为1558箱,应按此数额定损。4、施救费、评估费过高,不合理部分应剔除。5、原告主张的包装费、倒运费、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6、车损应扣除残值。7、黑x/X号货车牵引车(主车)的交强险未在答辩人处投保,因此,应扣除交强险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8、答辩人不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2、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车辆的有关证明材料八份;3、黑x车辆及黑x挂车的机动车保险单2份;4、发生事故后的高速施救费票据2份,金额x元,高速公路二次事故倒货费票据1份,金额2600元,评估费票据9份,金额4500元。5、三门峡永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写证明一份;6、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7、要求赔偿停运损失x元的相关资料4份。

被告龙鑫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中财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交强险条款及商业三责险条款各一份;2、机动车辆保险财产确认书一份;3、货运协议书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龙鑫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被告中财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施救费用过高,倒货费属间接损失,车辆损失的鉴定没有计算残值,金针菇的损失多计算30件,金额600元。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25日4时40分,景立彬驾驶被告龙鑫公司拥有的黑x/黑x挂号解放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50M处,撞击因前方道路堵塞而在超车道内停车待行的李建永驾驶的原告坤达公司拥有的豫x/豫x挂号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尾部,致使豫x/豫x挂号货车前移,分别撞击因道路堵塞停止在超车道内崔俊峰驾驶的豫x/豫x挂号货车尾部和停止在行车道内孟新利驾驶的陕x/陕x挂号货车尾部,造成景立彬受伤和上述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景立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永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受损车辆被拖往三门峡市永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车上所装货物被倒装其它车辆,花去施救费用x元,倒货费2600元。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的委托,对原告的受损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确认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x元,其中车辆损失价值为x元,货物损失总价值为x元,评估费4500元。原告的车辆于2009年7月13日维修完毕,造成的停运时间为50天。

另查明,被告龙鑫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其拥有的黑x号牵引车,黑x半挂车作为被保险车辆,于2009年2月1日向被告中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它险种的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x元和x元。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11月5日。同时,被告中财险公司承认黑x挂车是其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而黑x号牵引车则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保险费用均由被告龙鑫公司交纳。

本院认为,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的司机景立彬,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行驶,以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及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被告对事故车辆已经交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购买了机动车的商业三责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责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以及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黑x/2929的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及黑x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车辆损失x元,货物损失x元,施救费x元,倒货费2600元,评估费4500元,均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且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其车辆停运损失x元,计算合理,应予采纳。因黑x牵引车在其它公司交纳的交强险内包含2000元的财产保险限额,故在原告的直接损失中,应划分出2000元由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赔偿原告后其可向接受其主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公司赔偿原告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货物直接损失x元;

二、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缓棱分公司赔偿原告商丘坤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直接损失2000元,赔偿车辆停运损失x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安达市龙鑫汽车中介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邦军

审判员毛克信

审判员管天定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董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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