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吉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王××,女,31岁。

被告朱×,男,29岁。

原告王××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而经常争吵、打架,无法正常生活。后又因为双方各自的子女,被告朱×经常无端对原告进行指责、打骂,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深。2006年9月,原告因有病而引起被告的不满,并于同年10月中旬被被告打骂赶出家门,而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前财产,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朱×在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6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2006年10月,由于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从家中搬出租住在吉利区X村。自2006年10月至今,原告一直独自在外生活。2008年2月25日,原告王××向本院起诉与被告朱×离婚,后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08年8月5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2个月后即登记结婚,婚前了解太少,婚后共同生活仅4个月,未建立相应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矛盾后,由于双方都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从家中搬出后,原、被告一直未联系,现已分居满2年,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朱×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承担150元,被告朱×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君芳

审判员:符战

人民陪审员:权金安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刘济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