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法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但至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渐行渐远,目前双方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马A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现原、被告有时闹矛盾,但够不成离婚的条件,现孩子长大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93年5月1日在王助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证。于X年X月X日出生一子,取名马A,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原、被告双方在长达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所培养的夫妻感情并不能因一时的家庭矛盾而归于破裂,为此双方应该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各自反思自己的不足,做到互谅互让,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诣考虑,依法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李某权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