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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又名韩X,男,46岁。

原审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男,42岁。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了(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双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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