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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0790号

原告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时尚大厦2507、X层L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新中关大厦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朝永仁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原告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之尚公司)与被告北京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之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伟,被告力众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之尚公司诉称:2006年8月7日,时之尚公司与力众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时之尚公司在杂志《时尚伊人》上为品牌“杰士邦”刊登广告,刊出期次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广告发布费单价为9万元/期,总金额为108万元。合同签订后,时之尚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力众公司尚欠2006年10月、12月、2007年1月、2月共4期广告发布费36万元未给付。现时之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力众公司给付广告发布费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力众公司辩称:时之尚公司与力众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力众公司已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北京保利辉煌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辉煌公司),保利辉煌公司从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士邦公司)收取广告费后支付给时之尚公司,由时之尚公司给保利辉煌公司开具发票。因此力众公司签订的该广告合同实际是时之尚公司与保利辉煌公司、杰士邦公司之间进行的业务往来,已经与力众公司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时之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时之尚公司与力众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力众公司委托时之尚公司为杰士邦品牌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杂志上发布12期广告,每期广告单价9万元,每期刊出前3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时之尚公司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1月、2月的杂志《时尚x》总第237期、241期、243期、244期发布了4期杰士邦品牌广告,力众公司至今未给付广告发布费。庭审中,力众公司提交时之尚公司开具的付款人为保利辉煌公司的发票记账联、杰士邦公司向保利辉煌公司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保利辉煌公司开具给杰士邦公司的发票以及陈世野向时之尚公司支付另案合同项下款项的银行客户回单、陈世野与保利辉煌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等材料,以证明时之尚公司已同意力众公司将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利辉煌公司,保利辉煌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时之尚公司与力众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但时之尚公司否认收到其所开具的发票记账联所对应的款项,对力众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时之尚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时尚x》杂志广告、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客户回单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时之尚公司和力众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时之尚公司按约发布广告,力众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时之尚公司虽开具了发票,但未收到发票所对应的款项,故现其要求力众公司给付尚欠的广告发布费36万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现力众公司提供发票记账联、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客户回单、还款协议等材料,不能证明力众公司将广告发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利辉煌公司经过时之尚公司同意,故力众公司关于其在广告发布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概括转移给保利辉煌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的义务与力众公司无关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费三十六万元及利息(利息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一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代理审判员孙妍

代理审判员胡镔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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