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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苗某某与被申请人贾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再终字第1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苗某某之妻,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苗某某与被申请人贾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被申请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有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苗某某称,一、争议的宅基地,申请人拥有土地房产证,对该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被申请人将该地块上的树木砍掉并长期侵占该地,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应当停止侵权,腾清砖物,并赔偿财产损失;二、申请人起诉的是侵权,不是土地确认,原判超出诉讼请求,并认定申请人没有使用权,超出法院的职能。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贾某某辩称,申请人说我侵权不成立。理由:一、申请人说土地归申请人不成立,申请人只是所有使用者之一,1980年申请人就申请了新宅基。1989年将该空地批给了被申请人,这地并不是宅基地是空地;二、申请人对该空地并没有使用权证明,所以侵权不成立。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有关部门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建华

审判员侯虎增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慧敏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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