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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成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袁某艺,现年5岁。2005年3月份,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寻找也无结果,至今已将近5年,原告无奈只得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袁某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袁某艺,2005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以诚相待,相互扶助,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于2005年3月离家下落不明,至今已近5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女儿袁某艺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要求抚养袁某艺并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袁某艺由原告袁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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