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范某某诉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范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县森达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为由,作出(2008)内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驳回了双方的起诉。范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规范,因企业改制导致的群体性职工下岗、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金等纠纷,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某。本案系由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由相关部门统筹解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