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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X)。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乡年11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七名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为了达到逼迫被害人出钱加入传销组织和发展下线的目的,先后将被害人陈丽华、冯亮军、王升齐、郑涛、王飞、王元元、何永强非法拘禁在本市多处出租屋,限制其人身自由。2009年11月2日14时,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将被害人集中转移到“金穗宾馆”909、910房继续拘禁,以逃避打击。200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于当日14时将被害人解救出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七被告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郭某、胡某某、刘某某、渠某某、杨某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五、被告人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六、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天平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韦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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