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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办事处诉杨某某、王某乙及第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该办事处副主任。

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办事处及原审被告王某乙,原审第三人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安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李某某现在清丰县X乡X村居住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杨某某、王某乙的住所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裁定驳回杨某某、王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栓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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