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谢XX犯赌博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高某某,北京市东友(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吴某某,福建华巍(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魏某某,福建宁荣(略)事务所(略)。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追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赌博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政李、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吴某某、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4月,魏××、吴××等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开设赌场,与同时在城郊乡X村开设赌场的张××、刘××(二人已判刑)一伙产生矛盾,被告人谢XX出面调解后双方商定共同开设赌场。200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XX与魏××、吴××、张××、刘××、吴××(现在逃)在被告人谢XX家中,经商议议定赌场分为13股,其中被告人谢XX占1.5股,被告人陈XX以及同案人魏××、吴××各占1股。期间,被告人谢XX负责打理相关社会关系,被告人陈XX负责管理账目。被告人谢XX、陈XX伙同魏××、吴××、张××、吴××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一带聚众赌博,经营赌场十几天,从中抽头渔利,总计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谢XX获悉柘荣县公安局正在调查其与被告人陈XX以及魏××、吴××、张××等人开设赌场一事,为逃避法律责任,找到其胞弟谢××,要求谢××将其参与开设赌场一事顶下。被告人谢XX还先后指使被告人陈XX及吴××、魏××、吴××等人隐瞒事实,谎称其在赌场中所占的股份实属被告人谢××所有,并商定大家统一口径称赌场获利仅为人民币18万元。于是谢××在柘荣县公安局向其调查此事时便按被告人谢XX的交代,将谢XX参与开设赌场一事全部揽下,包庇被告人谢XX。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谢XX、陈XX的供述,同案人刘××、刘金荣、魏××、吴××、谢××等人的供述,证人邓××、金×等人的证言,柘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XX、陈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XX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以赌博罪、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谢XX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XX辩称,是谢××自愿替自己顶罪,自己并没有指使被告人陈XX、吴××等人作虚假供述,为自己开脱。

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同案人谢××有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且是谢××向谢XX主动要求顶罪,因此,被告人谢XX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告人谢XX所犯的赌博罪事出有因,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辩称,其只是从赌场中领取工资3600元,并没有占有赌场的股份。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退出非法所得3600元,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上半年,同案人魏××、吴××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开设赌场,与同在城郊乡X村开设赌场的张××、刘××(均已判刑)等人产生矛盾,同案人吴××请被告人谢XX出面协调,让双方商定共同开设赌场。200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XX与魏××、吴××、张××、刘××、吴××(现在逃)在谢XX家中,就共同开设赌场一事进行商议,并议定赌场分为13股,其中被告人谢XX占1.5股,被告人陈XX以及同案人魏××、吴××各占1股。赌场由被告人谢XX负责打理相关的社会关系,被告人陈XX负责管理账目。其后,被告人谢XX找到被告人陈XX,告知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宜以及陈XX占有赌场的1股股份的情况。被告人陈XX提出其不要赌场的股份,只要每天支付给其300元工资。之后的十几天,被告人谢XX、陈XX伙同魏××、吴××、张××、吴××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等地聚众赌博,经营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总计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共赢利4万多元,每股可分得3000多元。被告人陈XX得到36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X退出3600元。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谢XX获悉柘荣县公安局正在调查其与被告人陈XX以及魏××、吴××、张××等人开设赌场一事,为逃避法律责任,找到其胞弟谢××,要求谢××将其参与开设赌场一事顶下。其后,谢××在柘荣县公安局向其调查开设赌场一事时,便按被告人谢XX的交代,将谢XX参与开设赌场一事全部揽下。被告人谢XX还先后暗示或要求被告人陈XX及吴××、魏××、吴××等人,谎称谢XX在赌场中所占的股份实属被告人谢××所有,并商定大家统一口径称赌场获利仅为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陈XX等人在其后的供述中,均谎称被告人谢XX未参与开设赌场,而是谢××参与开设赌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人魏××的供述证实:2004年年初,自己和金××、魏××、吴××四个人在柘荣县乡下开设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吴××、谢XX、张××还有霞浦人要和我们一起开赌场。2004年3月底的一天,自己和吴××、吴××、张××、刘××、谢XX等人在谢XX家里商议开赌场的事,最后商定赌场分13股,自己和吴××、金××、魏××占3股,张××、刘××占3股,霞浦人占2股,剩下的5股由谢XX、吴××、陈XX占有。泰顺人则按每天带来赌徒参加赌博的抽头钱的金额的25%抽成。谢XX提出每天需要x元打理关系,大家均同意。后来谢XX提出钱不够用,就增加到每天从赌场抽出x元。在商量开赌场的事情时,陈XX和谢××当时均不在场。赌场的抽头钱由陈XX管理。赌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等地开了十几天,被公安机关抓了4次后,赌场就没有开了。赌场抽头钱共有八、九十万元,除去各方面的开支剩下五、六十万元,最后算账时又扣除其他一切费用,只剩下4万多元,最后每个股份分3000多元。自己和和吴××、金××、魏××共分到1万多元,都被金××拿走了。2006年张××涉黑案件发生后,我们开赌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出,自己被公安人员叫进去做笔录,如实交待了谢XX在开赌场过程中占有股份的情况。其后在陈XX家里,谢XX要求自己和陈XX、吴××、吴××供述赌场的股份是谢××的,跟他没关系,并说赌场的抽头钱只应是十八万元,大家口供要一致。谢XX怕赌场的事情影响,因而把赌场的股份说成是谢××的,实际上,谢××并没有参与赌场的事。

2、同案人谢××的供述证实: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自己哥哥谢XX找到自己,告诉自己柘荣县X乡后洋庵赌场的具体股份和合股情况,要求在柘荣县公安局找自己问该赌场的情况时,承认自己占有股份,并让自己去找吴××商量相关情况。自己找到吴××后,吴××告知应作如下供述:自己当时是在谢XX家里与张××等人商量开赌场的事,并商定由自己与吴××、张××、陈XX等人合股,自己每天从赌场抽七、八千元,共有x元用于疏通关系,都被自己输掉了。自己按照谢XX和吴××的交待,在柘荣县公安局作了供述,顶替了谢XX开赌场的股份,并由吴××交了x元后,被取保候审。其后又被柘荣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刑。事实上,赌场是由谢XX、魏××、吴××、吴××几个人合股开的。当时自己在内蒙打工。在柘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吴××找到自己,交待说赌场的抽头钱是十几万元,除去各方面的开支,最后每股分得3000元。

3、同案人吴××的供述证实:2004年2月份,自己帮助金××、魏××、魏××等人开设赌场,一段时间后,吴××、谢XX、张××还有霞浦人要和金××等人一起开赌场。200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吴××、魏××、张××、刘××、谢XX等人在谢XX家里商议开赌场的事,最后商定赌场分13股,自己和魏××、金××、魏××占3股,张××、刘××占3股,霞浦人占2股,剩下的5股由谢XX、吴××、陈XX占有。泰顺人则按每天带来赌徒参加赌博的抽头钱金额的25%抽成。在商定合开赌场时,陈XX和谢××当时均不在场。赌场的抽头钱由陈XX管理。赌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等地开了十几天,大概被公安机关抓了3次后,赌场就没有开了,最后扣除车辆、罚款等费用后,每个股份分得3200至3400元。2006年10月份的一天,自己被公安人员叫进去做笔录,如实交待谢XX在开赌场过程中占有股份等情况。其后在陈XX家里,谢XX要求自己和陈XX、魏××、吴××供述赌场的股份是谢××的,跟他没关系,并说赌场的抽头钱只应是十八万元,大家口供要一致。谢XX怕起开设赌场的事情影响,因而把赌场的股份说成是谢××的,实际上,谢××并没有插手赌场的事。

4、同案人吴××的供述证实:2004年上半年,因魏××等人开设赌场与张××等人开赌场发生冲突,自己就从中帮助,使两个赌场合并。200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魏××、张××、刘××、谢××等人在谢XX家里商议开赌场的事,最后商定赌场分13股,自己占1股,魏××、金××、魏××占3股,张××、刘××占3股,霞浦人占2股,剩下的4股由陈XX等人占有。赌场的抽头钱由陈XX管理。赌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等地开了十几天,后来赌场就没有开了,最后扣除车辆、罚款等费用后,每个股份分得3200至3400元。

5、同案人张××、刘××、金××的供述证实:他们有在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开设赌场的情况。

6、同案人刘××的供述证实:其有在张××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开设赌场中望风的情况。

7、证人邓××的陈述证实:2004年,其在张××、谢XX、陈XX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开设赌场中参与赌博等情况。

8、证人金×的陈述证实:自己在被告人谢XX、陈XX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开设赌场中放高某息等情况。

9、柘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严丽仙等人在在柘荣县X乡X村等地的赌场中参与赌博及被处罚的情况

10、宁德市公安局罚没款收据证实收缴赌场款项的情况。

11、现场照片证实赌场现场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XX、陈XX的身份信息情况。

13、被告人谢XX的供述证实:2004年4月份,柘荣人金××、魏××、吴××等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开设了一个赌场,与柘荣人张××、刘××等人在柘荣县X村开设的赌场在生意上发生冲突,吴××就找到自己,出面协调这两个赌场能否合并。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魏××、吴××、吴××、张××、刘××在自己家里进行了协商,最后商定赌场分13股,张××、刘××占4股,金××、魏××、吴××、陈XX各占1股,自己和吴××各占1.5股,霞浦人及泰顺人占2股,赌场由陈XX管理,包括赌场的账目开支亦由陈XX管理,看场的人则由张××、金××分派,自己则负责用赌场每天给自己的8000元疏通关系,吴××负责拉赌客到赌场赌博。其后,赌场在柘荣县X乡后洋庵附近、城郊乡兰田、熊透等地开了十天左右,被公安机关冲击3次,罚款20多万元,就没有开了。赌场按庄家坐庄时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成,共获利60多万元。赌场最后在陈XX家算账时,每股可分得3000多元,自己当时没有分到该款。2006年张××涉黑案件发生后,我们开赌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出,金××、魏××、吴××被公安人员叫进去做笔录,自己经了解,知道他们都供述自己有入股赌场的情况,因怕自己被这个案件牵扯进去,就找到弟弟谢××,让他帮自己顶罪,谢××表示同意。之后,自己找到陈XX、吴××,分别暗示或告诉他们让谢××顶罪的事,他们均认可。后来大家就认可谢××参与开设赌场,自己从中脱离出来。其后,自己还帮谢××出了缴纳给柘荣县公安局的x元。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陈XX通知自己到他家,当时魏××、吴××、吴××等人都在,于是大家商定为应付明天的庭审,约定一致供述赌场的营利为18万元,而不是按以前供述的说是赌场收入有八、九十万元。其后,谢××因为赌博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14、被告人陈XX的供述证实:2004年的时候,张××、刘××等人开设的赌场与金××、魏××、吴××等人开设的赌场在生意上发生冲突,其后不知什么原因,金××、吴××、谢XX等人在柘荣县后洋庵合伙开设赌场。在赌场开张之前,吴××、谢XX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助管理赌场收取的抽头钱和开支,并给自己1股的股份,自己当时说不要,每天给300元的工资就可以了,但谢XX坚持要给。于是自己就去帮助管理赌场收取的抽头钱和开支,张××、金××则派人看赌场,吴××负责拉赌客到赌场赌博,谢XX负责疏通和打理关系。赌场的股份是事先商量好的,自己后来知道,赌场共分13股,金××、魏××、吴××占3股,自己和吴××各占1股,张××、谢XX各占3股,霞浦人及泰顺人占2股。赌场开张的前7天共收取头钱52万元,后来被公安抓了几次并罚款,后面7天才收取9万元的头钱,赌场总共收取的抽成大约61万元,这些钱实际上是除去了赌场的日常开支的收入,估计赌场收到的抽成大约80多万元。赌场因为被罚款及其他支出,总计开支56.8万元左右,因此余款4.2万元,每股可分得3300元至3400元,自己没有领到股份的钱,只领到工钱3600元,其他人有领到股份的钱。2006年张××涉黑案件发生后,我们开赌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出,金××、魏××、吴××被公安人员叫进去做笔录。2007年的时候,谢××被公安局叫进去出来后的三、四天,谢XX在街上暗示自己,把谢XX在赌场的股份说成是谢××的,让谢××为其顶罪。之后公安局找自己做笔录时,自己就把谢XX在赌场的股份说成是谢××的,并说赌场的收入是18万元。2008年4月份的一天,谢XX、魏××、吴××、吴××等人在自己家中商量赌场的事,谢XX要求大家把赌场的收入说小一些,不要说六、七十万,就说十八万元,并说其在赌场的股份已由谢××承认了,要求我们不要说赌场的股份是他的。

对于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提出是谢××自愿替谢XX顶罪的问题。经查,同案人谢××原先供述是谢XX要求其顶罪,与被告人谢XX原先供述要求谢××为其顶罪相印证,因此,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XX提出其没有指使被告人陈XX、吴××等人作虚假供述,为自己开脱的问题。经查,同案人陈XX、吴××等人均供述是谢XX暗示或要求他们作虚假供述,谎称谢XX在赌场中所占的股份实属被告人谢××所有,因此,被告人谢XX的上述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同案人谢××有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问题。经查,同案人魏××、谢××、吴××等人及被告人谢XX、陈XX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人谢XX参与开设赌场,而同案人谢××未参与开设赌场。因此,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XX辩称,其只是从赌场中领取工资3600元,并没有占有赌场股份的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谢XX在与同案人魏××、吴××等人合谋开设赌场,并商定赌场分13股,被告人陈XX占有其中1股后,找到被告人陈XX,告知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宜以及陈XX占有赌场1股股份的情况。被告人陈XX当时提出其不要赌场的股份,只要每天支付给其300元工资。现有到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XX承诺或同意占有赌场1股的股份。在赌场分红时,亦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XX分到赌场的股份款。因此,被告人陈XX的上述辩解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虽然本案被告人陈XX并没有参与被告人谢XX等人合谋开设赌场,只是帮助管理赌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但被告人陈XX与被告人谢XX及其他同案人的作用并无明显区别,因此,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陈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并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谢XX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XX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XX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XX未参与开设赌场的预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其他同案人,且退出非法所得36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陈XX退出的非法所得3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谢XX、陈XX未缴纳的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某桥

审判员张玲

代理审判员袁高某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毛奶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作证 妨害 被告人 赌博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