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辖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汉族,5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57岁。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民诉法之规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曹某某起诉上诉人马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马某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马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审判员赵曜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