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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姚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灵民一初字第480号

原告杨某某(又写杨某民),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姚某某债务纠纷,于2009年2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1995年10月15日以矿山开采需要资金为由,从我手中借走人民币现金五十一万四千元,使用期限为半年,到期后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且态度非常不好。二被告的行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现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归还我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共计x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1995年我第一次从原告处借款x元,第二次借款x元,第三次借款x元,最后一次借款时我把以前的利息结算后给原告打了一份x元的借条。我从原告处借款后把钱全部给姚某某用于他的矿山开采,现在我的经济困难,但我同意尽快偿还原告的欠款。

被告姚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1995年10月1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2、1997年7月6日,被告姚某某给陈灵胜写的便函1份,内容为“灵胜:请给杨某某五十一万元整,顶我的帐”。证明姚某某承认欠款的事实。

3、2008年9月16日,二被告写的还款协议书1份。证明二被告承认欠款并同意分期偿还的事实。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某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被告张某某多次从原告杨某某处借款,在最后一次借款后,张某某给原告出具了1份内容为“今借到杨某某现金伍拾壹万肆仟元整(x元)(1996年4月15日归还,从1996年4月15日起按3分利息结算),张某某,(19)95(年)10(月)15(日)”的借条。张某某给原告陈述所借款项是用于姚某某开矿的,为核实借款的用途,时隔不久,二被告到原告家中,姚某某认可自己用款的事实,并在张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于2008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二被告付给原告x元后,原被告经协商,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一、张某某、姚某某两人保证从2008年起至2012年底前分期还清本金51.4万元。平均每年还款不低于10万元,并在每年的8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还5万元;二、张某某、姚某某三年内还清本金不计息,超过三年归还,从2008年9月16日起按月息1.8分计算利息;三、张某某、姚某某若不履行本协议,将从1995年10月开始归还杨某某全部本息。还款保证人:张某某、姚某某,2008年9月16日”的还款保证书。在约定的第一年还款期限内,二被告未能偿还欠款,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一次还清欠款本息,二被告则要求分批偿还,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张某某在向原告借款后,把借款交给被告姚某某使用,姚某某对此认可且在张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在原告催款过程中,二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书,由此足以确认原告和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对借款约定了利息,但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后的本息超出了原告诉请的150万元,故被告应偿还欠款的本息总额应以原告请求的150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姚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x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全国

审判员杜秋萍

审判员齐国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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