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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x。

委托代理人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书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铁华(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书证号: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阳、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铁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林湘及被上诉人张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尹某某于2006年7月9日就2004年以来的债权、债务通过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尹某某尚欠张某某借款x元于2006年8月10日开始到2006年12月30日止偿还完。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承诺尹某某如果能在2006年8月10日前偿还张某某x元,再打x元的借条,那么张某某与尹某某就不再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否则,按原协议执行。此后,尹某某陆续归还张某某部分欠款及本案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扣划了尹某某x元工程款,归还了张某某的欠款。其余款项一直未予付清,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5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尹某某所欠张某某借款共计x元人民币,除原已归还的和一审法院诉讼保全扣划的x元人民币外,由尹某某再一次性归还x元人民币,此款限于2009年9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自此调解之日止至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

二、一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8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550元,由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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