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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曾用名贺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某东,湖南方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作为一审被告没有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反诉,原审法院却在一审中对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进行审理,并判决将刘某某的各项损失抵扣一审原告贺某某的损失,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故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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