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昭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左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一学、人民陪审员张珍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何显斌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其合法砍伐的杉木约100立方米卖给原告,当天原告付定金2800元,同年4月21日预付木款2000元,7月16日又预付木款4000元;但被告收款后,并未把杉木卖给原告,也不把定金及预付款退回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600元及退回预付款6000元。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书写的收条三张,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定金2800元和预付款6000元。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三份收条证明了被告收到原告的定金和预付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其合法砍伐的杉木约100立方米在2个月内卖给原告,并约定木头的规格、单价。当天原告付定金2800元,同年4月21日预付货款2000元,7月16日又预付货款4000元。被告收款后,并没有砍木卖给原告,也没有把定金及预付款退回给原告。原告于2010年2月2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600元及退回预付款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收取原告的定金和部份预付货款后,没有依约供货给原告,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所收取原告的预付货款应退还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5600元给原告左某某;

二、被告陈某某退还收取的预付货款人民币6000元给原告左某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90元,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健

审判员卢一学

人民陪审员黄某富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显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