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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24号起诉书诉丁某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河南杨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又名吕某,男,X年X月X日生于辽宁省庄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河南杨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省叶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2月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1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杨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省舞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1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某、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甲、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杨某乙、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舞钢市X路口无故辱骂李XX,并纠集被告人吕某、王某(身份不明)、袁彦民(在逃)等人对李XX进行殴打,被告人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XX背部扎成轻伤。(2)、2008年7月12日,因喜敬申(另案处理)在给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运料途经三里店村时与袁XX发生矛盾,喜敬申便打电话给张耀民(已判刑)要其帮忙,张耀民遂纠集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分驾两辆车携带木棍到现场将袁XX打成重伤。(3)、2008年9月16日晚8时许,杨某超因与杨XX家发生矛盾遂打电话让张小慧(在逃)“找人帮其出气”。张小慧带四辆出租车拉人赶到舞钢市X镇X村后,由杨某超、杨某伟带领被告人丁某某、乔某等人前往杨XX家院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撕打,其中陈XX被打成重伤,杨XX、宋XX为轻微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某、吕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某、吕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缓刑期间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辩称:我和李XX是同学,当晚为了和李XX打招呼,他车上的几个人想打我,我就拿刀扎了他,其他人都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某和李XX认识,打招呼时因为话不投机才将李XX扎伤,是特定的原因,针对特定的人,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不上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乔某辩称:2008年7月12日那一起,打架时我一直被拉着,我没有凑到跟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意小,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2007年11月12日那一起,我不知道是去打架,我去了以后也没有参与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我当时不知情,不知道是打架,到现场后也没打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石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石某某没有前科,在犯罪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辩称:我们到三里店以后,我在车后边,没有参与打。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在舞钢市X路口无故辱骂李XX,并纠集被告人吕某、王某(身份不明)、袁彦民(在逃)等人对李XX进行殴打,被告人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李XX背部扎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述:2007年11月12日晚,我开车走到新楼村路口见李永辉在那儿,我过去和他说话,这时丁某某走到我跟前,他浑身酒气,朝我骂了一句,我没说啥,他骂我之后,往西边精品屋内走,看到他在打电话:“涛哥,有人打我,你找人过来一下。”他打过电话后进精品屋拿了一把刀出来,长1尺左右,跟我们一块的晓玄把刀给夺了过来,一会儿从东边来一群孩,大概有十来个年轻孩,过来后,朝我乱打,把我打倒在地,那把匕首不知道啥时间丁某某从晓玄手里夺了过去,丁某某拿匕首朝我后背扎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

2、证人臧XX证言:2007年11月12日晚上8点左右,我开车走到李辉庄新楼路口,见李XX和一个年轻孩在吵架,我下车去问凯龙咋回事,凯龙说没事,他俩吵了几句后,那个孩就进路西的一个阳光礼品店内打电话喊人过来打架,一会儿,来了十来多个年轻孩,这些年轻孩过来朝李XX就打,把李XX打倒在地,打的过程中,开始和李XX吵架的那个孩拿了一把匕首朝李XX的背部扎了一刀。

3、证人李XX证言:2007年11月12日晚上8点左右,一个年轻孩来阳光礼品店内打电话,说:“哥,有人要打我,你找人过来一下。”我闻到他身上有酒气,又见他找人要打架,我害怕出事,就把他推到门外,一会后就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

4、证人李XX证言:2007年11月12日8点左右,我的车停在新楼路口,李XX坐在我的车的副驾驶位置,这时来了一个年轻孩,走到我车旁骂李XX,骂的很难听,我还问凯龙是咋回事,凯龙还说这个孩是他同学,没事,这个孩站在车旁骂了好几分钟,我们听不下去就下了车,这个孩以为我们下车要打他,赶紧跑进路西的一个精品屋内打电话,我听到他说:“赶紧来人,有人要打我。”一会后,来了一群人大概有十来多个人,过来后就朝李XX打,用拳头打,脚跺,把李XX打倒在地,在打的过程中,我见最开始骂李XX的那个孩拿着一把刀,长1尺左右,打了之后,他们一群人就往东跑了,然后我听见李XX说自己挨了一刀。

5、证人刘XX证言: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坐李XX的车走到新楼路口碰见李永辉,凯龙就和永辉说话,这时,丁某某不知从哪过来就和李XX吵起来,吵完丁某某走了,我下车就劝着凯龙,赶快走吧,凯龙说没事,过了一会,从东边来了一、二十个孩,上来就打凯龙,我看见丁某某拿了一把刀照凯龙的后背扎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

6、证人王XX证言:那天晚上8点多钟,我和穆晓东坐着李永辉的车走到新楼路口,碰见杨某龙,我们几个就下车在一起说话,正说着,丁某某不知从哪过来,满身酒气,他过来就骂李XX,骂了好一会,凯龙也没理他,我们几个给丁某某劝走了,丁某某进了西边的阳光礼品店,我看见他在打电话,打完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群孩,约有十个人,他们过来围住李XX就拳打脚踢,丁某某不知从哪拿了把一尺长的刀,我和李永辉上去夺,也没夺过来,我看见丁某某用刀照李XX的背上扎了一刀,当时就流血了。

7、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07年下半年的的一天晚上,我喝醉酒了,我步行到李辉庄附近,准备找旅社睡觉,走到李辉庄新楼附近,碰见一个叫李XX的坐在车上,我看见李XX就骂他,骂了一会,李XX坐的车上下来几个孩,我一看他们人多,以为他们要打我,就赶紧跑到李辉庄新楼附近的一个精品屋里打电话给王某说:“我在李辉庄新楼附近,有人要打我,过来看看。”王某说可以,接着我从身上拿了一把不足一尺长的匕首,防止他们人多打我,过了有四、五分钟吧,我看见王某、袁彦民等十来个孩从两辆出租车里下来,正在掏出租车钱,我看见自己人来了,我拿匕首去扎李XX,扎在李XX的后背上,接着王某他们把我带走了。后来来了十来个孩,我就认识吕某、王某、袁彦民三个,别的我不认识。

8、被告人吕某供述:2007年的十一、二月份,……王某接了一个电话是丁某某打来的,说他在李辉庄新楼附近遇到麻烦,叫去人帮忙,接着王某给我们说去帮忙,随后我们坐了三辆出租车,往李辉庄新楼附近赶,到李辉庄新楼那里看到丁某某,我们都下车,丁某某指着李XX让我们打,接着王某、金某某等人上去打,没拿工具,就是拳打脚踢,我站在一旁没有动手打人。过了一会,丁某某用刀扎伤了李XX,随后我们都坐车跑走了。

9、活体损伤鉴定书:李XX损伤程度为伤轻。

10、舞钢市人民法院(2007)舞刑未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甲、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杨某乙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二)、2008年7月12日,因喜敬申(在逃)在给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运料途经三里店村时与袁XX发生矛盾,喜敬申便打电话给张耀民(已判刑)要其帮忙,张耀民遂纠集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分驾两辆车携带木棍到现场将袁XX打成重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XX陈述:2008年7月12日下午5点多,我跟俺侄袁志志,还有袁志志的俩同学在三里店路中间,那是因为老是有大型运料车从俺村X路上过,村X路压坏了,村书记杨某才就让我在路中等着,等运料车过俺庄的路时让车在那等他会,他过去和运货的人商量商量。……派出所的鲁建朝跟我说有人报案说路X路,问是不是我们堵的,我说我没见谁堵路,我们也没堵路,正说里有个中年人也走了过来,他给民警说我不叫他过路,后来这人我证实他叫喜敬申。我当时跟喜敬申说我咋不叫你过路啦。当时我记不住谁说的我不让拉料车过,我当时都跟派出所的人说了,拉料车过的话等俺村书记过来再说,说了这话我就跟杨某记家打电话了,杨某记也说他一会就到路口,我们正说话间过来了几辆后八轮运料车,停在了南路边。没多大一会,又过来一个中年人,过来后他就问我是干啥的,让我到一边去,我说我现在还不能到一边去,等俺村书记过来后我就会到一边了,说完这个中年人就喊他后面的人说:“掂家伙”,我还跟他说你掂啥家伙里,我又不是跟你打架的。说了那个中年人就站一边去了,跟这个人过来了还有几个人,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先把跟他过来的人劝一边了。那个中年人到一边一会又上来跟我吵,又说了两句,他又喊他的人掂家伙,这时我看着从南面停的轿车下来一群人,具体几个我也看不清,他们下车后手里都掂的有铁锨把,不由分说冲我过来了,派出所一个穿制服的民警不让他们打我他们也不听,我就往这个民警身后躲。后来我觉得头上被人在后边打了一棍,然后就倒地了,我被打倒后那群人就跑了。

2、被告人丁某某陈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我接到张耀民的电话说舞阳那边他的沙车被人载着不让过,想让我找几个人过去看看,当时跟我在一起玩的还有王某某、乔某、余进洋、夏仲伟等好几个孩,我接到电话后就带着这些人去找张耀民。路上正好见吕某,我就叫他一起去,那天石某欣也去了,他还领了三个孩。见面后张耀民给俺几个说他的运沙车在安寨那边被人拦住了,还说那天车也被砸了,让我们过去看看不让他们拦车,不中打他们。那天张耀民准备了两辆车,又在枣林的土产部买了一捆木锨把。在枣林北边三里河那儿,我看见路边停了几辆拉沙的大车,大车头朝北,最北边那辆车,车前边还停了一辆警用面包车,一些人在三里店往东去的路口那里站,其中一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个子不高,头发很短,跟光头差不多,还大声说,那辆车过去就砸车之类的话,我们到之后就下车,下车后张耀民先过去,他过去后那个光头就对他说你领人也不让你们过,你来咋不掂枪掂炮,总之他说话带训人带骂人,张耀民听后很生气,过来对我们说打他,然后他去把怕萨特后背箱打开,我们一群人就上去拿木锨把,拿住木锨把后我们就过去打那个光头,当时一个穿警服的民警看要打架,就赶紧过去劝,让我们不要打,警察到那个人跟前时我们已经开始打了,拿着棍往那人身上乱打,后来那个穿制服的为了护那个人,也被我们打了两下,后来那个人头上被打流血了,躺在地上,我们就开车跑了。

3、被告人乔某、吕某、石某某、万某某、王某某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被告人丁某某供述的相吻合;且被告人吕某还供述称张耀民给丁某某了15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丁某某给了他100块钱。

4、同案犯喜敬申供述:昨天下午5点多,负责给我运货修路的宋某生给我打电话说在枣林到安寨的三里店路口,有人在路X路,不让过,因为前几天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为此送货的司机还跟拦路的人发生过冲突,我怕这次再出事,就给宋某生说让他先等着,我先报警,我到三里店路口时把车停在路X路西边,当时看见一辆红色昌河车在去安寨的路口正中央停着,车上坐的有人,我过去后也没跟昌河车上的人说话,我在那等了有三、两分钟,我看见一辆警用面包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三个人,我不认识,其中一个还穿有警服,我就把情况给派出所的人说了一下,告诉他们那辆红昌河挡住路了,我们送货的车过不去了,派出所的人就过去劝那辆红昌河上的人让他们把车挪去,就在这时我想派出所的人来了,路应该是能让过了,就给送货的宋某生说让他把车开过来,当时车离三里店路还有一段距离,停一会有三辆送货的后八轮大车过来了,那辆红昌河还是没有让路,我听见派出所的人一直在劝那些人先把路让开,那群人说什么也不让,还说路是他们修的,还想走这条路送料必须由他们拉,就这样正说着哩,从南面三辆后八轮后面过来十几个人,他们应该是开车过来的,但是开啥车我没看见,因为后八轮车挡着哩,他们到这后就大声喊是谁挡路不让走,想挨打的吧,因为当时那三辆后八轮车的司机也在路边站,这十几个人过来后跟他们都站在一块,我看着怕出事,就过去劝他们不要惹事,还说派出所的人正处理事,正说着那辆昌河车上的人中有一个人还蹦着说不让过,这新过来的几个人可能看不过,就又回来后八轮后面,一会都掂着木锨把过来,我跟派出所的人一看要打架就过去拦,结果也没拦住,那群人就过去打开了,一打开我也没办法,就上我的车上了,停了一会打完就走了。

5、证人刘XX证言:那是下午6点多钟,我从三里店路口从北边正南走着玩看见路口一群人手里拿着棍在打一个人。我当时不在现场,离现场有100米左右,我只是看见有人拿着棍在打,等我走到跟前时打架的人坐车正南走啦,我过去看见俺庄袁洪波在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我就过去捂住洪波的头到舞阳人民医院缝伤,洪波头上三个口子。

6、证人袁XX证言:昨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在三里店西树下凉快哩,见一辆警车开到三里店路口那,和俺村的袁红坡不知道在说什么,袁红坡和两三个人在一起,路口还停了一辆红色的小车,又过了一会过来几辆后八轮,当时人很多我就认识袁红坡,他们说着说着也不知道从哪来了一群年轻人,手里掂住棍,上去围住袁红坡用棍打开了,一会工夫这些人就往南边路跑了,后来120来了把袁红坡拉走了。

7、证人赵XX证言:那是七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两、三个男的来我店里问我买木锨把,问我一捆多少钱,我说整捆买50块钱。然后他们给我50块钱就拿走了一捆。

8、证人杨XX证言:袁XX挨打的前一天晚上,袁XX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东边修路的,经常有重载的后八轮汽车通过,把咱村X路都轧坏了咋办”我说:“东边修路是枣林乡修的,也不能不让过,要是这样我明天去枣林乡政府说说。”袁XX当时也没有说啥,第二天,也说是袁XX挨打那天,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我正在村委会,看见袁红坡开了一辆红色昌河车,从东边过来,袁XX见了我说:“咱得拦住车,不让车过路,咱们也有车,咱也给路上拉点石某之类的。”我说要想拉得去枣林乡结合一下,看咋办,接着袁XX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他挨打的事我也是听说的。

9、活体损伤鉴定书:袁XX损伤程度为重伤。

10、并有枣林派出所的出警人员李XX、张XX、鲁XX对当时案件情况作的情况说明及同案犯张耀民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在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与事实不符;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三)、2008年9月16日晚8时许,杨某超因与杨XX家发生矛盾遂打电话让张小慧(在逃)“找人帮其出气”。张小慧带四辆出租车拉被告人丁某某、乔某、李景彪(另案处理)等人赶到舞钢市X镇X村后,由杨某超、杨某伟(均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丁某某、乔某等人前往杨XX家院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撕打,其中陈XX被打成重伤,杨XX、宋XX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杨XX陈述:2008年9月16日下午,我正在俺庄俺伯门口站着玩,我和俺兄弟杨某华因为辗玉米的事和杨某超撕拽开了,左右推推,最后谁也不说话,杨某超独自一个人走了,然后我和我兄弟也各自回家了……到了晚上八点多,我和我妹子杨某丽、我爹我们三个人在院子里坐着,这时杨某超、杨某超的儿子杨某伟还有一个女的,他们三个人领了一群人大概有二十个人左右来到我家,进我家门后就把院门给锁上了,那个女的说:“谁今天给我表叔打架了,谁牛了今天晚上接着打。”我说:“我下午和国超吵了几句嘴。”国超接着说:“就他今天给我打的架,打他,打他。”然后过来一群人,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个棍子朝我脖子上打了一下,我被打倒在地上,接着一群人上来拿棍朝我身乱打,我站起来就朝大门口跑,我爹和我妹子上来拉架,他们又去打他们,我趁机开开大门往外跑,刚到大门外面,我的右手被刀砍了一下,接着又上来一个人拿着刀朝我头上砍,我头一偏,砍着我的左眼上方,紧接着,我婶我妹夫过来拉架,这一群人又朝他们打,最后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又看见我婶子被打倒在地上,接着这群人就跑了。杨某超的儿子杨某伟进屋前拿的有棍,剩下我不认识的人手里拿棍的、也有拿刀的。杨某超和那个女的手里没有拿东西。打我的人我都不认识。杨某伟用棍朝我爹背后打,我妹子也是被一群不认识的人打的。我婶和我妹夫过来拉架时,杨某超从院子里捡了一个棍子朝我妹夫陈XX就打,我婶子也被那一群人打倒在地。和杨某超、杨某伟一起来的那个女的打俺妹子了,在院里找了一个小棍打的。我的右手被刀砍了,我的左眼旁也被刀砍了一下。当时他们打架的工具有棍类、铁锹、镢头、撬扛,还有就是刀,有尺把长,砍刀,有尖的那种。

2、被害人宋XX陈述:2008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我吃完晚饭从家出来,到我侄子杨XX家外见他家门外站有人在吵吵,我过去到院里,看见一个女的在那喊着说谁打我表叔了,我村的杨某超也在那还喊着那女的叫小慧,杨某超的儿子杨某伟也在那吵吵。杨XX家当时还有他老婆陈霞和我另一个侄子杨某华在,杨某超的儿子及那个杨某超喊她小慧的女的在哪吵吵,还有另外一些我不认识的人也在那吵,我看着他们都拿着砖头,木棍那样的东西,吵得同时,院子外又来了一群人,他们手里也拿有砖头和木棍样子的东西,到院里后就冲着杨XX家人吵,我就想往外走,刚到大门口,就被一个不知从什么方向来的东西打在头上,我就晕倒在地上。

3、被害人陈XX陈述:2008年9月16日下午5点多钟,我看见俺姐夫哥杨XX和他兄弟杨某华在和杨某超、李香吵吵,我还没过去呢,他们双方就开始撕扯起来。我也上去帮俺哥杨XX打杨某超,我们打了一会儿就不再打了,杨某超和李香就回家了,我们三个也各自回家了……晚上8点多,我看见俺庄的公路上过来四、五辆车,下来一群人,我看见杨某伟从他家出来向这群人走了过去,一会他就领着这群人进他家了,……随后我看见这群人就向杨XX家走,杨某超、杨某伟还有一个女的,还有这一群人都进杨XX家了,我一看这情况,马上从房顶上下来也去杨XX家,到杨XX家门口时,就看见这群人都已经动手了,有的掂棍有的掂刀,在打杨XX,当时场面很混乱,再加上我刚走到杨XX家大门口时,旁边有几个孩掂着棍就朝我头上夯,把我给夯晕在地上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这群人下车时,我没看见他们掂的有东西,到杨某超家又出来时,我看见这群人手里掂的都有东西了,有棍、有刀。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张小慧说是她表叔在家里被人打了,让回去看看哩,之后张小慧就说让我们跟她一块回去摆摆场子,我们几个就同意了。然后我们怕去的人少吃亏,就开始打电话找人,我给俺朋友李景彪打了个电话,我跟他说了情况,他也同意一起去,……我们走到杨某卫生院门口,李景彪跟三、四个人都在哪等着哩。见面后,李景彪让跟他一块的两个人坐到了我坐的出租车上,李景彪跟他一块的另外几个人又坐了一辆出租车,然后我们这三、四辆出租车一块往尚店南杨某赶。到了后,……张小慧问谁打她叔了,那家的人也没有说啥,一看我们去了那么多人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打俺哩,那家院里站着五、六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一边吵闹着一边去锁大门,准备把我们锁到他家院里面,我们不让她锁,就都从院里出来了,刚出来院里的人拿着棍等东西出来打我们,这时院外面从那家周围也来了一、二十个人,手里拿着铁锨、木棍打我们,有的用石某砸我们,我的头被石某砸了一下,这时又过来一个人用棍朝我头上夯了一棍,我就上前抓住棍,用拳朝那个人的头上也不知道身上打了两下,之后又过来了四个人,手里拿着铁锨、石某等东西,我就跑,他们把我挤到一个墙角处打我,我就从地上捡了一截木棍打他们,边打边跑了出来,正跑着哩,也不知谁从后面用铁锨撺了我一下,打住了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并且有点晕。之后张小慧就过来扶着我,俺就一块往村外跑,跑到了路边玉米地里。当时在村里打架时,乔某、张小慧、李景彪、张宝、石某欣也在跟村里人对打,但因为天黑人多,他们具体咋打的我不清楚。

5、被告人乔某供述:……然后张小慧的表叔领着我们一群人去了打他的那一家,那一家和她的表叔家是前后院,我们一群人进那家的院里后,我看见院里已经站了六、七个人,四五个男人、一个老婆、一个妇女。这四、五个男人手里掂的有铁锨,木棍,小慧说谁打她表叔了出来。然后双方就开始吵吵,那个老婆走到大门口想锁大门,想把我们锁到院里面,我们的人就开始拦。这时从大门外就冲进来七、八个人,手里都惦着铁锨、木棍,还有人拿着砖头,我看见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把刀,他们冲进院里就开始打我们,在院里的那几个人也冲上来打,那一家的门口处放的有木棍、砖头,我们的人上去捡着这些东西和他们对打。我拣了一个木棍,对方那个拿刀的人过来朝我脸上就是一刀,我用木棍挡住了,张宝在我旁边上去把这个人得刀夺了过来。然后我们双方就开始混战,当时场面很混乱,都是在乱跑乱打,我们是边打边退,一直跑到四辆面的处,坐上面的后就向庄外开,走到庄外的一座桥头时,桥上停了一辆拖拉机挡住了我们的路,后面打我们的人也追了上来,用木棍、铁锨就开始砸这四辆面的车,我们一群人就开始下车跑,我跑到前面的玉米地里,碰到了张小慧、小军、李景彪,我刚碰到了他们就过来一辆银白色轿车,小慧的哥开着车,车上还坐着小马、张光,我们四个人也坐上了车,就向前走。还没走一会呢,就被庄上的人拦住了,其中一个人拿棍砸了这辆车的前盖一棍。我们去那家时没有掂东西,一直到最后打起来时才掂的有砖头、木棍。

5、同案犯李景彪供述:2008年9月16日晚7点左右,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亲戚在村上被欺负,让我过去帮忙,我问他打架不打,他说不打架,我就答应了。后我们到尚店街X路口后一直向东走,走到山脚下的一个村里我们都下来了,我们下来后,我和几个人先小便,丁某某带着几个人先上村里走了,我小便后朝丁某某去的方向走,刚走十多米听到前边乱吵,有几个人顺着原路往回跑,正在这时一个硬物砸到我的前额,我也往回跑,刚跑两步我头晕,趴到了地上,鞋也掉了,我回身摸到鞋拿着鞋向出租车的位置跑,我坐上一个出租车让他向回开,大概开了一百米,前面有一辆带车头的四轮挡住了,我下车顺着路往回跑,我和一个女的往回跑了大概两分钟,我们就藏在路边的玉米地里,停了有五分钟,过来了一辆轿车,我们两个上了这个轿车往来的方向走,走到一个庄时你们的警车碰到我们,把我们带到所里来了。

6、同案犯杨某超供述:我们家的花生地和杨某玉家的玉米地挨边儿,由于我家拉花生时机动三轮车将杨某玉家的玉米轧倒了三排。2008年9月16日下午五时左右,我听说杨某玉的儿子杨某华骂我了,我去找他说理,后来我们发生了撕扯,杨XX、杨某伟、杨某华还有杨某华的妹夫陈XX他们四个人把我打了一顿,我也没有还手。回到家后,我越想越生气,光想着怎么样把这口恶气给出了,于是我想到了我尚店王某岗老表的女儿叫张小慧,因为平时这个妮儿爱玩,应该能认识不少的年轻小伙,于是我就用手机拨通了张小慧的电话号码说:“小慧,你叔我受欺负了,瞅瞅给我找几个孩儿过来给我出出气。”当时小慧就同意了。到晚上20时左右,小慧领了十几个年青孩儿到我家了,我给小慧说了一下我们矛盾的情况,小慧就领着人去了杨XX家。过了一分钟后我听到后院杨XX家吵闹声大,于是我就去了。小慧当时问:“谁打俺表叔了”随后双方越吵越激烈,双方开始对打,当时场面很乱,人也多,院里院外都有人对打,我在院内拉架,对方在院内的有杨XX、宋某,后来杨XX一族家的人来了几十个人,小慧领的年轻孩儿往西跑了,我到院外时看见陈XX蹲在地上捂着脸,接着我去河里洗脸,我听到河西岸有人用东西砸车玻璃的声音,我没有看到是谁砸的。打架时小慧领的人有的手里掂的有木棍,人多,天黑,其他人掂什么工具我也没有看清。

7、同案犯杨某伟供述证实:2008年9月16日下午,因为收花生我爸杨某超开车轧了杨某华家玉米地,我爸被杨某华、杨XX、陈XX打了。张小慧知道我爸被打的事后领了十几个人到杨XX家说事,后来张小慧领的人就和杨XX家的人发生了打架。

8、同案犯石某欣的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被告人、丁某某、乔某的供述的当时情况相吻合。

9、证人曹XX证言证实:2008年9月16日晚七点多,我和另外三个出租车司机开车拉了十几个人一直走到一个村庄边上,……看见来时坐我们四个车的人都跑过来了,有3个人跑着开开我车后门上车就让我走,我就打着车走,没走几米,我就听见后边有砸车的响声。又往前边走,我们一辆出租车(豫x)被一辆拖拉机挡住了,我车上的3个人下车就跑,接着我的车和另外三辆车被追村上的人砸了。我拉的几个人上车时我没注意带啥东西。

10、证人吴XX、刘XX、王XX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曹XX证实事实一致。

11、证人李XX、杨XX、陈XX、杨XX、李XX、李XX、宋XX、晁XX、杨XX、杨XX、陈XX证言证实:2008年9月16日晚上7、8点钟,杨某超领了一群人去了杨XX家,后来这一群人和杨XX的家人发生打架这一事实。

12、活体损伤鉴定书:陈XX损伤程度为重伤;杨XX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宋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3、并有舞钢市公安局的在杨某栓处扣押刀一把的扣押物品清单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伙同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以摆平事端为由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丁某某参与三次,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乔某参与两次,致两人重伤;吕某参与两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参与一次,致一人重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属积极参与,互相助威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不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吕某致伤李XX的这一起事实,其目标是特定的,且属话不投机而引发的纠纷,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论处。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吕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吕某当庭辩称2007年11月12日那一起他不知道是去打架,也没有参与打之辩解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当庭辩称2008年9月16日在尚店杨某打架那起事实他的行为属于自卫之辩解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石某某、万某某辩称到三里店以后,他们没有参与打之辩解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当庭辩称被告人乔某、吕某、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之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应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7)舞刑未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某某缓刑的决定。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刑期三年,并处罚金x元(扣除前期羁押的五个月零三天即从2006年8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余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十七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五、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

六、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某光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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