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34岁。
被告王某某,女,35岁。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农历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后来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找茬生气,这两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一直不进家,不尽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订婚,1996年11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郑某帅现年12岁,次子郑某振现年10岁,女儿郑某晶现年6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现已分居两年多,三个子女现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三个子女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继续抚养三个子女,且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女郑某帅、郑某振、郑某晶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不负担抚养费,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晓飞
审判员吴振云
审判员王某慧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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