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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抢劫案

时间:2001-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苏刑执字第38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苏刑执字第X号

罪犯倪某,男,22岁,汉族,盐城市人,初中文某,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

1998年1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盐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倪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葛小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3月1日作出(1999)苏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01年4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01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某、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00年元月受到监狱大会表扬,2000上半年度受到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1999年度、2000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倪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康

审判员迟佳民

审判员花玉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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