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漯河市某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社与魏某、王某、张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郾民二初字第1394号

原告漯河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

被告魏××。

被告王××。

被告张××。

原告漯河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以下简称城信社××分社)与被告魏××、王××、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信社××分社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王××、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信社诉称:2005年11月9日,原告城信社××分社与被告魏××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9日,月息9.3‰,逾期还款罚息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张××签订抵押合同,被告王××、张××以其自有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08年10月7日已拖欠利息x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x元,并对被告王××、张××抵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原告对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被告魏××、王××、张××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9日,原告城信社××办事处(后更名为城信社××分社)与被告魏××签订了2005年城信社××办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9日,借款利率为9.3‰,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转入借款人帐户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清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005年11月9日,原告城信社××办事处与被告王××、张××签订了2005年城信社××办抵字第X号抵押合同一份,被告王××、张××愿意以自有的有处分权的市X路两处房产作为魏××向城信社××办事处借款的抵押物,并保证以其抵押财产为借款人的借款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全额担保。2005年11月10日原告城信社××办事处与被告王××、张××在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为城信社××办事处颁发了漯房他字第x号及漯房他字第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05年11月10日,原告城信××分社依约向被告魏××发放贷款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城信××分社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房地产他项权证两份。以上证据主要证明城信社向被告魏××贷款20万元,被告王××、张××以其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因被告魏××、王××、张××缺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鉴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城信社××办事处与被告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城信社××办事处与被告王××、张××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城信社××办事处依约向被告魏××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魏××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因被告王××、张××以其自有房产为被告魏××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被告魏××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城信××分社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以被告王××、张××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漯河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5年1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魏××逾期还款,原告××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有权以被告王××、张××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被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若曦(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