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221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营业场所(略)。

负责人樊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经理助理,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职员,现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甘小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海黎、房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之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工商银行诉称:2008年3月21日,借款人杨某某因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的房屋与工商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48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0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1日止,年利率6.6555%。在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足额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2008年3月21日,工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248万元发放给借款人杨某某。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借款人杨某某已连续4次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已根本违反了合同主要条款。根据杨某某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抵押条款约定,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的全部财产权利抵押给工商银行,作为偿还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杨某某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号。工商银行已经取得贷款所购房屋编号为京房海私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该证书记载房屋他项权人为工商银行,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248万元整,设定日期为2008年9月5日。故工商银行起诉要求:1、判令杨某某一次性支付贷款本金余额x.01元;2、判令杨某某支付截止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杨某某累计欠息x.69元);3、在杨某某不能一次性偿还借款时,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4、判令工商银行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5、判令杨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工商银行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告杨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工商银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个人二手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3、借款借据;4、住房信贷借款凭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处理情况表;5、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6、X京房海私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一、2008年3月21日,杨某某(借款人、抵押人)与工商银行(贷款人)签订编号为A[厚泽住]字[北京分]行[长安]支行[2008]年[010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金额为248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的住房;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据此确定年利率为6.6555%;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0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1日止,月利率为5.x‰;借款人采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一次划入下列账户,户名:张家荣,账号:x,开户行:北三环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以其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二、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于2008年3月21日向杨某某发放贷款248万元,将该笔贷款划入张家荣的帐户。截至2008年10月31日,杨某某已连续4次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截至本案庭审时尚欠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余额x.01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的抵押房产,已于2008年9月5日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编号为X京房海私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人为工商银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于2006年1月4日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签约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工商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杨某某应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杨某某已连续超过3次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商银行可要求其提前清偿全部本息的条件,故本院对工商银行要求杨某某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工商银行要求以杨某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的房产对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拒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时,工商银行有权对杨某某抵押房屋依法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杨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杨某某负责清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借款本金二百四十四万九千元零一分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五万四千八百九十五元六角九分,并给付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数额系本院庭审所确认,庭审后如有还款情形,则在执行中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杨某某拒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有权对被告杨某某抵押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X号楼X门X号房屋)依法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负责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八百三十一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甘小琴

人民陪审员李海黎

人民陪审员房建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