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汝南县城名门盛世住宅小区将该区居民苏某停放在楼下的立奥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该车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被盗车辆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伟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