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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4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货车沿南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1公里+50米处,与相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钱江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的车主已赔偿了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物证照片,赔偿协议及渑池县人民法院的(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其车主积极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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